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东中经初某第X号
原告东营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社特种资产经营部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初某某,该社信贷员。
被告东营市绿宝庄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东营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公司职员。
案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2001年1月19日,被告东营市绿宝庄园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东营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55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01年12月19日,月息7.3125‰,由被告东营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东营市绿宝庄园有限责任公司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只偿还利息至2001年3月20日,本金550万元及之后的利息至今未能偿还。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东营市绿宝庄园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4月25日前偿还所欠原告东营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550万元及自2001年3月20日起的利息(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和借款期限届满后至给付之日的利息,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东营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东营市绿宝庄园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东营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经济损失8000元,于2002年4月25日前与上述欠款一并付清。
四、案件受理费(略)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在起诉时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二被告可于本调解书送达后30日内直接交于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三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帆
代理审判员赵某媛
代理审判员蒋建功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月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