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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某某与辛某某客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辛某某。

海某某与辛某某客运合同纠纷一案,海某某于2007年7月6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辛某某赔偿由于合同违约致使海某某受伤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x元,赔偿残疾赔偿金x.6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30日作出(2007)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辛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条件,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由本院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辛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辛某定,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扣除被告辛某某已支付x元”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2007)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荆川

审判员李艳

审判员杨彦浩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骆大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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