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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1年11月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取保候审。

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25日19时许,在安阳市X区再就业市场,被告人李某甲因卖货与隔壁门市上冯某民的儿子冯某某发生冲突,李某甲将冯某某打伤。经鉴定冯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安阳市X区再就业市场门市上,因卖货问题与隔壁门市冯某民的儿子冯某某发生冲突,引起打架。经鉴定冯某某右耳鼓膜穿孔构成轻伤,冯某某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冯某林、冯某民就民事赔偿部分以x元达成调解协议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了2011年9月25日下午18点30分左右,其在文明小区再就业门市上卖东西时,因隔壁门市抢其生意,与门市老板的儿子冯某某发生冲突,引起打架,其将冯某某打成轻伤的事情经过。被害人冯某某陈述了2011年9月25日晚上大概7点左右,其在父亲冯某某的门市上帮忙,因客人要买樟脑球,父亲扔过来一包,隔壁门市的李某甲就用脚踢,我们两人就打起来的事情经过。证人冯某某证言证明2011年9月25日下午,其和儿子冯某某在门市上,因为顾客买其樟脑球,儿子冯某某与隔壁门市李某甲发生了争执打起架来的事情经过。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2011年9月25日下午6点多,因顾客买樟脑丸,李某甲与隔壁门市冯某某发生争执,打起架来的事情经过。证人芈志某和周爱某证言证明2011年9月25日下午6点多李某甲和冯某某在鑫鑫百货和巧莲百货门口打起架来,李某甲将冯某某打翻在地的事情经过。另有冯某某构成轻伤、冯某某构成轻微伤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双方的调解协议书、收某、被告人的李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故与他人打架致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认真态度较好,且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可从轻处罚。为打击故意伤害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琰成

审判员于敏

代理审判员宋子晶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董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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