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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东营市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01-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东民终字第13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安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东社区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胜利油田胜大集团公司职工,住(略)。

上诉人东营市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以按一审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福玉

审判员温刚

代理审判员刘国海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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