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安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胜东社区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胜利油田胜大集团公司职工,住(略)。
上诉人东营市华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以按一审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福玉
审判员温刚
代理审判员刘国海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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