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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盛运集团公司石油机械配件厂破产清算组申请破产案

时间:2001-12-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中经破字第3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东中经破字第X号

申请人胜利油田盛运集团公司石油机械配件厂破产清算组。

代表人刘某某,该清算组组长。

本院根据债务人胜利油田盛运集团公司石油机械配件厂(以下简称配件厂)的申请,已于2001年2月19日作出裁定,依法宣告配件厂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并组成清算组对该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该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已经结束,现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清偿率为6.25%,本院已裁定确认。配件厂破产清算组于2001年12月18日提出申请,提请本院裁定终结配件厂的破产还债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配件厂的破产财产分配完毕,配件厂破产清算组提出终结配件厂破产还债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8条、第3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第7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胜利油田盛运集团公司石油机械配件厂的破产还债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二、胜利油田盛运集团公司石油机械配件厂破产清算组在本裁定送达后7日内,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胜利油田盛运集团公司石油机械配件厂的注销登记。

案件受理费(略)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洪武

代理审判员蒋建功

代理审判员董庆忠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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