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某诉告梁某某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振威,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梁某某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振威,被告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2008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付3500元,余款拒不偿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x元,并支付利息3652元。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借条一份。

被告梁某某辩称,该款全部由梁某敏花费,被告分文未花费。

被告梁某某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18日,被告梁某某与梁某敏向原告周某某借款x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付3500元,余款至今未付。原告周某某诉来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欠原告借款x元,有借条为证,足以认定。因双方就未偿还借款的方式、方法未进行约定,故原告周某某有权要求被告梁某某偿还全部剩余借款x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某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某某借款x元,并自2009年12月4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三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同乐

审判员张炜青

人民陪审员李淑珍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借贷 某某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