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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办事处后张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润良,河南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文峰区X路办事处后张村村委会。(以下简称后张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桢、杜某某,该村委会法律顾问。

上诉人马某某、上诉人后张村村委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7)文民二初字第109-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3年初,被告后张村村委会欲将原告位于东风路中段的承包土地承租,经与原告协商未果。2004年1月1日,原、被告再次协商后达成协议,约定:马某某将位于东风路中段西侧明福街南承包地块0.69亩交给后张村村委会使用,后张村村委会同意承租;使用期限为24年,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村委会每年每亩地付给马某某青苗补助费1500元,为保证价格,如以后后张村村委会对外出租,每亩地价高出1500元时,高出部分后张村村委会按50%给马某某兑现青苗费;第一年在2004年1月底付清全年青苗费,以后后张村村委会每年在当年的1月底以前付给马某某当年全年的青苗费,不得拖欠;后张村村委会租用马某某承包地期间,如遇国家征用土地造成后张村村委会无法继续执行协议时,双方协商终止协议;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协议(第三条、第五条除外)等条款。协议签订后,原告马某某领取当年青苗补助费1242无。2005年以后原告拒绝领取0.69亩土地的补助费用。被告后张村村委会原承包的位于东风路中段西侧的地块连同该村X村民的承包地一并转租他人,并建立租赁市场和旧货市场。现被告后张村村委会已经解除与旧货市场的租赁协议。原告马某某0.69亩耕地上的建筑物已拆除,原告已将该耕地复耕,并支付复耕费用35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本案争议的0.69亩承包土地承包方,依法以出租的方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1份,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告方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对土地造成了破坏,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青苗补助费6210元(1242元/年×5年),复耕费用3500元,土地收益损失x元(2000元/年×5年)。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出租的方式流转,其合同目的有二:一是获得流转收益,二是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被告方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其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安阳市文峰区X路办事处后张村村委会2004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二、被告安阳市文峰区X路办事处后张村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某某青苗补助费6210元,复耕费用3500元,土地收益损失x元等共计x元;三、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4元,原告马某某负担291元,被告安阳市文峰区X路办事处后张村村委会负担293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马某某上诉称:原判存在错误:1、复耕费应为5500元,不是3500元,应包括上诉人自己复耕的2000元费用;2、土地收益损失应为x元,不是x元;3、上诉人为申请执行而上访支出的交通费150元应支持;请求二审予以改判。后张村村委会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有误,1、是上诉人转租的承包人改变了土地使用用途,不是上诉人改变了土地使用用途;2、被上诉人的复耕费3500元非正规发票,不应支持,3、上诉人已支付了被上诉人青苗补助费每年1500元,不应再认定土地收益损失x元;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马某某与后张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法有效。后张村村委会应依约给付马某某青苗补助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后张村村委会将土地转租他人建立租赁市场和旧货市场,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对土地造成了破坏,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马某某造成的损失。原审判决的复耕费用3500元属实,应予支持。原审判决的土地收益损失x元也符合实际情况,应予支持。马某某要求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上诉人上诉请求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4元,由马某某负担291元,安阳市文峰区X路办事处后张村村委会负担2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红伟

审判员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常立强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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