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东中经初字第X号
原告东营市东营区X村信用合作社,驻东营区胜利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雒某某,该社副主任。
被告东营远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会计。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东营远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会计。
案由:抵押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东营远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远东工程公司)于1998年11月20日在我社借款75万元,期限至1999年10月4日,被告张某以财产对被告远东工程公司的上述借款作抵押担保。1999年9月30日,经三方协商,该笔借款展期至2000年7月10日。借款到期后,我社多次催收,两被告至今分文未付,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我社借款本金75万元、利息(略).43元(计算至2001年9月20日)。
经查,被告远东工程公司和被告张某于1998年11月20日与原告东营市东营区X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远东工程公司从原告处借款75万元,月利率为8.6625‰,借款期限至1999年10月4日。被告张某以其所属的座落于东营区X路X号的房地产对被告远东工程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提供了抵押担保,并于1998年10月28日办理了房地产他项权利证书。1999年9月30日,经三方协商,该笔借款展期至2000年7月10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三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被告远东公司和被告张某辩称,抵押担保借款属实,要求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东营远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东营市东营区X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由被告东营远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张某于2002年1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万元的利息(计算至2002年1月15日);2003年1月1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自2002年1月16日计算至2003年1月15日)。
二、如被告东营远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张某不能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则将被告张某所抵押的财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
三、案件受理费(略)元,由东营远东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张某共同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淑媛
代理审判员曹志海
代理审判员董庆忠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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