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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饮食服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11-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东民终字第310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东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白玉兰大酒店业主,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东营区X街道办事处,驻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X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所长,住(略)。

上诉人李某某因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漏列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蒋积杰

代理审判员王某蓉

代理审判员纪红广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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