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李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9日23时左右,被告人李某在安阳市矿务局菜市场东老年活动中心门口,将郭某丁的一辆鹅黄色邦妮牌电动车盗走,后李某骑电动车到水冶富贵苑小区附近吃饭时,被郭某丁认出被盗的电动车,并将其抓住。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922元,该电动车已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丁陈述、证人赵某丙证言、户籍证明、被盗证明、电动车合格证及销售信誉卡、扣某、返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被盗电动车照片及现场图、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922元,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13年8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庚文

审判员岳永红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