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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林州市正旺汽配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林州市正旺汽配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X村。

法定代表人郭某乙。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林州市正旺汽配工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略)/(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林州市正旺汽配工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林州市正旺汽配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武文英

审判员张君

审判员白玉喜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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