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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与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

被告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冯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

原告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动公司)与被告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岭、代理审判员宋旭东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激动公司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被告暴风公司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激动公司起诉称:原告经授权享有涉案影片《喜羊羊与灰太郎之牛气冲天》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后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经营的暴风影音网站(网址www.x.com)未经合法授权,通过暴风影音软件以盈利为目的,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并插播页面广告获利,严重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以上共计5.1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暴风公司答辩称:首先,被告开发的暴风影音软件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没有存储涉案影片。其次,被告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删除了涉案视频,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再次,原告在知晓涉案影片在线播放的事实后,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应自行承担损失扩大的后果。最后,原告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被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具有任何某观过错,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涉案影片《喜羊羊与灰太郎之牛气冲天》的正版DVD影碟经播放后的屏幕片首显示: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原创动力、优扬传媒;片尾显示:2009版权所有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优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品。

2008年12月3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核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其中载明:片名《喜羊羊与灰太郎之牛气冲天》;出品单位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优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09年4月8日,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做出(2009)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对上述公映许可证载明内容进行了公证。

2008年,北京优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其中载明:北京优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动画电影《喜羊羊与灰太郎之牛气冲天》的出品方之一,现将其在该电影于中国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电影之所有著作权财产权利,含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电视播映权等)独家授予上海优扬动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优扬动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可与该电影的其他出品方即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处分和运营该电影的版权等一切权利;授权期限自2008年12月31日起至2012年2月15日止。该授权书经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做出的(2009)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进行了公证。

2009年2月20日,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优扬动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出具授权书,其中载明:三家授权方系动画电影《喜羊羊与灰太郎之牛气冲天》的共同著作权人,拥有该影片的全部版权,将影片之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独占性数字电视播映权授予上海五岸传播有限公司;授权权利包括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再许可权;授权期限内上海五岸传播有限公司有权排除包括版权方在内的任何某他方以相同的方式和范围使用授权节目,并在取得版权方同意后可转授给第三方;授权区X区;授权期限自2009年2月16日至2012年2月15日。该授权书经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做出的(2009)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进行了公证。

2009年2月12日,上海五岸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其中载明:上海五岸传播有限公司拥有动画电影《喜羊羊与灰太郎之牛气冲天》完全知识产权,授权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授权权利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分许可权;授权区X区;授权期限自2009年2月16日至2012年2月15日。该授权书经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做出的(2009)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进行了公证。

2009年2月20日,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上海优扬动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其中载明:三公司是动画电影《喜羊羊与灰太郎之牛气冲天》的原始版权方,同意上海五岸传播有限公司将其所获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数字电视播映权等相应权利转授予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授权范围包括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x、iptv播映权)及其分许可权;授权区X区;授权期限自2009年2月16日至2012年2月15日。该授权书经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做出的(2009)沪静证字第X号公证书进行了公证。

2011年1月30日,激动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淼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对暴风公司经营网站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全证据。在上述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操作人员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登陆互联网进行操作,并由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

2011年2月9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做出(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书内容包括:在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x.com;进入百度页面输入“暴风影音”;查找、下载并安装“最新暴风影音2011新年版”;在屏幕弹出暴风影音播放器软件,右侧自动弹出“中国网络电视暴风台”页面;在页面中的“视频搜索”栏内输入“喜羊羊与灰太郎”,该搜索结果显示的来源为激动网;在专辑目录中查找并点击“喜羊羊与灰太郎之牛气冲天”,左侧的暴风影音播放器中开始播放影片;快速播放01-04的影片内容;操作人员将操作过程刻录光盘一式三张并与公证书相粘连。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本院当庭播放(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文书附带光盘,其中显示:暴风影音软件界面播放动画电影《喜羊羊与灰太郎之牛气冲天》的全部内容;播放界面上方显示来源“暴风激动”,播放界面下方未显示影片来源网址;播放界面右侧为“中国网络电视暴风台”界面,其中有影视搜索框。

暴风公司在知晓本案起诉事实后,委托代理人汪某某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对暴风影音网站(网址www.x.com)中下载、安装暴风影音播放器,在暴风影音播放器中搜索播放视频等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2011年8月10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做出(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其中载明:公证人员于2011年8月9日15时47分至16时12分、16时54分至16时55分,监督暴风公司委托代理人汪某某使用我处计算机操作,经登陆互联网,进入暴风影音网站;安装并启动暴风影音软件,点击搜索进入暴风视频搜索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喜洋洋与灰太郎之牛气冲天”,对应的网页截屏显示共搜索到2个结果;在搜索栏中输入“喜羊羊与灰太郎之牛气冲天”,对应的网页截屏显示搜索结果可能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未予显示。暴风公司认为,其已于2011年8月9日停止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

2011年8月22日,激动公司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至北京市国立公证处,申请对暴风公司经营网站的相关信息进行证据保全。在上述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操作人员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登陆互联网进行操作,并由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

2011年8月25日,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做出(2011)京国立内证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书内容包括: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x.com;下载、安装并运行“暴风影音2011正式版”;在页面中的“影视搜索”栏内输入“喜羊羊与灰太郎之牛气冲天”,将屏幕显示内容截屏;操作人员将操作过程刻录光盘一张并与公证书相粘连。激动公司认为,暴风公司侵权行为一直持续,直至2011年8月25日停止在线播放涉案影片。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本院当庭播放(2011)京国立内证字第x号公证文书附带光盘,其中显示:在暴风影音软件影视搜索栏中输入“喜羊羊与灰太郎之牛气冲天”,显示结果为“3个视频”,其中对2个视频内容进行了播放;播放界面上方显示来源“激动网”。

另查:2008年11月20日,激动公司与暴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其中约定:甲方(指激动公司,下同)作为乙方(指暴风公司,下同)视听节目的点播、分享网站类合作伙伴,提供网络视听节目在线点播、分享服务,乙方用甲方提供的播放器及所链接的甲方视频内容来提供用户点播观看相应的甲方视频内容;乙方不得直接抓取任何某方所有的视听节目存放于乙方服务器;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9年6月30日,本协议期满前30日内,若双方均未书面提出变更或终止合作的,则本协议自动顺延半年。

暴风公司另提交网络聊天记录打印件和名片,以证实与激动公司持续存在事实上的合作关系;激动公司对上述证据材料真实性提出异议,并否认双方在2008年11月20日合作协议履行届满后仍有合作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涉案影片《喜羊羊与灰太郎之牛气冲天》DVD正版光盘、(2009)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2009)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2009)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2009)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2009)沪静证字第X号公证书、(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及附带公证光盘、北京市方圆公证处(2011)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2011)京国立内证字第x号公证书及附带公证光盘、合作协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作品署名是判断作者的首要认定依据,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根据涉案影片《喜羊羊与灰太郎之牛气冲天》的播放过程,能够反映该片片尾已经载明作品署名情况,加之与公映许可证相互印证,能够认定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优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涉案影片的著作权人。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和转授权行为,可以说明激动公司已经取得涉案影片完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包括:1、暴风公司是否实施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2、激动公司主张合理经济损失的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问题之一,暴风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涉案影片的网络传播是基于暴风影音软件搜索链接功能,且从第三方网站获取作品的待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上述问题的判断需要结合激动公司提供的公证文书及附带光盘加以分析:首先,在暴风影音软件播放涉案影片的过程中,不能通过IP地址栏显示具体的网页地址,播放界面仍属于播放软件的组成部分,不能说明涉案影片来源于第三方网站;第二,尽管暴风影音软件具有影视作品的搜索链接功能,但是播放界面下部未载明作品来源的网页地址,无法凭播放界面显示的文字来源认定涉案影片来自于第三方网站。

尽管暴风公司提出涉案影片是根据暴风影音软件的搜索功能自动从其他网站抓取获得,但无充分证据证实其开发经营的暴风影音软件仅通过对第三方网站的搜索链接后播放涉案影片,本院据此认定暴风公司系涉案影片的内容服务提供者并实施了直接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因此暴风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对于暴风公司提出的因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故不应认定侵权的抗辩意见,由于本案侵权事实发生于上述合作协议履行届满之后,暴风公司在缺乏授权或合同依据的情形下直接提供涉案影片的内容播放服务,不能以此免除其负有的侵权责任。尽管暴风公司提交了网络打印件和名片,以证实双方合作关系的持续存在,但对方提出了证据材料真实性的异议,作为网络传输的电子文件应通过公证或其他有效途径补强证明效力,且个人名片亦需要相关充分证据加以印证,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定。

对于激动公司与暴风公司各自主张的涉案影片在线播放的截止时间,由于激动公司提交的公证文书能够反映出涉案影片仍可通过暴风影音软件搜索和播放的事实,因此本院将以激动公司自认在线播放的具体截止时间作为认定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问题之二,基于对暴风公司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其应当赔偿激动公司合理的经济损失和维权成本。在无证据证实暴风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数额或给激动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形下,本院将根据涉案影片的公映时间、影片知名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期间等因素酌情确定。激动公司主张的公证费用属于必要的维权支出成本,本院将根据公证文书载明的公证作品数量和公证费发票,亦予酌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合理经济损失三万五千元、诉讼合理支出五百元,以上共计三万五千五百元;

二、驳回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元,由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负担三百五十元(已交纳),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七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审判长张鹏

代理审判员刘岭

代理审判员宋旭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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