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许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抢劫于2011年9月25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经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1年10月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建国、崔湘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窜至开封县X镇县X街,在县X街都市之光网吧门口西20米处对于xx进行殴打,将于xx的白色手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77元,许某逃跑时被追上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于xx的陈述,证人邹xx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照某、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开庭审理时,被告人许某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许某的刑期自2011年9月25日至2014年9月24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友才

审判员智伟

人民陪审员俎志勇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郭某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