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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某某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2-11-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海南刑初字第163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2)海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邓某发的女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邓某发的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邓某发的儿子。

上列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丁,女,37岁,汉族,住(略),农民。系上列原告人的母亲;被害人邓某之妻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戊,男,71岁,住(略),系被害人邓某之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己,女,68岁,住(略),系被害人邓某之母亲。

被告人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海南省澄迈县,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4月27日被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澄迈县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经鹤,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符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符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开庭后,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回其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撤诉的申请,符某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李某丁、邓某戊、李某己撤诉。

审判长陈建志

代理审判员韩香畴

代理审判员符某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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