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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乙某务侵占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乙,男。

辩护人杜某某,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乙某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乙某其辩护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下半年至2010年6月,被告人罗某乙某用其担任河南金佰汇商业有限公司超市X组长的职务便利,多次将河南金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烟某及双汇礼提商品私自倒卖,收回货款后不上交公司,共侵占该公司货物价值x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乙某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本单位财物价值x元,数额巨大,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乙某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其辩解称:1、我有罪,但对检察机关指控职务侵占罪有异议。我向外销某,目的是为了完成销某任务。2、指控金额x元有异议,其中含有亏损数额,加入某数额不合理,按公司规定,亏损额不是由个人承担。3、最后盘点本人没有参与。4、对扣押物品进行核价,希望尽自己努力弥补公司损失。

被告人罗某乙某辩护人辩护称: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公司的烟某及礼提商品私自倒卖,收回的货款不上交,侵占x元。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首先,从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分析,公诉机关提供的有罪证据之一就是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其中被告人没有承认自己非法占有公司财物,仅仅承认自己外销某司的商品,大部分货款没有收回。收回的部分货款被自己挪用,从被告人的供述来看,其将商品外销某为了完成公司逐年增长的销某任务,是不得已而为,但是出现了不可避免的风险。就是货款不能及时全部收回,而其中对于已收回的部分货款被告人从中予以截留,被告人并没有否认。被告人在主观方面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和动机不明显,只是在案发时没有及时归还公司已收回的货款。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并不具备。其次,从本案客观方面分析,虽然公诉机关提供了金佰汇公司在2010年6月22日的盘存表,以证实截止6月23日该公司烟某亏损x元,但只是一个亏损数字,不能一概而论是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货物价值,第一,该盘存表仅是公司单方面进行的,没有税务和审计部门参与,更没有司法机关参与,它仅只是受害单位提供的经营多年以来的最终盘存,是否是真正亏损,合理亏损,亏损的原因都没有给予合理的分析论证,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客观性都值得推敲。第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言中证实烟某在被告人案发前是出现过亏损的,而且已做过处理,即烟某全体员工均摊。那么在弥补亏损后出现的亏损均不能推定为是被告人非法占有。第三,公司的管理存在明显的漏洞。特别是每月的盘存表在将手工所填盘存表输入某脑时,无人核对电脑,录入某员是否准确无误地输盘存表上的信息,在不保存纸质的盘存表的情况下,仅依据电脑中记录的盘存情况,最终对照库存商品得出的差异额,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另外,烟某仓库的钥匙也并非被告一人持有一把,另有他人不经被告人手也可自由出入某库,所以仓库商品缺失在所难免。因此烟某商品的缺少,并非被告一人所为。

2、起诉书以被告人收回货款不上交,以公司亏损x元为依据指控被告人犯有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仅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承认有外销某酒的情况而推断被告人私自倒卖商品。从而以公司亏损x元作为被告人侵占公司财物的数额不合理,不科学。公诉机关在没有问清被告人收回多少货款,还有多少货款没有收回,收回的货款和没有收回的货款共有多少,是否与公司的亏损数相符,而仅根据受害单位的报案资料,就指控被告人侵占公司财物x元,缺少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7年下半年至2010年6月,被告人罗某乙某用其担任河南金佰汇商业有限公司超市X组长的职务便利,多次将河南金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烟某及双汇礼提商品私自倒卖,收回货款后不上交公司,共侵占该公司货物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罗某乙某供述

我是2007年下半年开始挪用公司财物的,刚开始私自将烟某外卖,卖得的货款也及时交给公司,这样很轻松完成公司下达的销某任务,自己也可以得到相应的奖金,后来也就是2007年下半年,觉得直接把烟某出去,自己可以获得更大的利润,就一次次挪用了。我们烟某门每年下达的销某任务都是递增的,2007年大约是300万元,2008年360多万元,2009年390多万元,今年430万元,我在烟某的权限是专柜的正常管理,包括报货、销某、现场管理。我把软中华2件,硬中华2件,帝豪烟21件,黄鹤烟(精品)1件,芙蓉王70条,共计x元卖给了许昌县一位姓张的男子和一操湖南口音男子,我分多次给他们的,大概有十几次,这些他们都是未付款的,我不知道他们住哪里,叫什么。今年过罢春节,城关镇的聂玉磊从我这里拿走帝豪烟80条,散花烟2件,红旗渠70条,红塔山(价值7元的)60条,合计x元,他也未付给我钱。湖南一姓石某男子要了芙蓉王、黄鹤烟、中华烟某值20万元,现在有一万多元未付,其余都付了。我收回后交给公司十二、三万元,大概有7万元未交。临颍县X村的胖哥要了中华、芙蓉王、帝豪烟某值20万元,钱全付了。我上交公司了一半,另一半在我手里。郑州一女子(临颍人,自称住县公疗医院附近,经营糖烟某)拿了中华、黄鹤烟、芙蓉王某概价值4万元,我收回钱后没交给公司,薄利量贩在我那拿了近50件帝豪(每件88元),我给他按90元、88元、87元都给过他,货款全部收回后我可能交给公司了一半(11万元)。我每次把烟某卖出去后,在商品盘点表上虚增库存数,也就是说我倒卖出去几件,就将库存数虚增几件,这个表由烟某的员工填好,公司财务部门复盘后签字,再交到我手里,我将实盘数改动后交给信息部,信息部根据我修改后的表输入某机,盘点表上不显示上个月的库存,所以财务上没法进行比对,信息输入某机是根据修改后的表输入,所以没有被发现。公司是每个月的最后一天盘货,烟某也是。

金佰汇公司提供的统计表(跨时间段收银统计表)上划红线的金额单都是我空刷的销某记录,其实当时根本没有售出这些商品,我只是为了完成每月的销某任务才这样做的,另外一个目的是为了缩小我给金佰汇造成的损失,这些空刷是我亲自操作的,也有收银员操作的,但也是我指使的。另外信息部根据我报上去的盘点数输入某脑后拉出一份差异表给我,让我找差异。我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开始记录过,但这些记录我不知弄到哪里了,我在手工盘点表上改数字是根据我在后台上看完当天的库存数后记下来,然后在手工盘点表上进行改动。

我一是投资8万余元开了一个服装店,二是在金佰汇公司烟某开了一个茶叶柜台,经营茶叶茶具。我是2008年10月份从俺村罗某乙某里接的服装店,我给罗某乙x元转让费,给房东x元房租,还有x元的货底,我也接了,另外店面装修下来共8万余元,两年下来我投进服装店共有十多万元,大概是十四万左右。茶叶是我和我同事李某奇合伙的,实际是我投资的,大概共投3万余元,另外,我还投资了一些小五金商品共价值2万余元,另外,还有今年5月份到现在的销某额大概有一千多元没有结,我是让陈某面经营的,名义上她是老板。那辆雪佛兰轿车是我大伯儿子罗某买的车,以我的名义入某,车牌号是豫x,入某手续是我去漯河市车管所办的,这台车是我和罗某一起于今年5月中旬到临颍金运汽车城买的,我去交的款,2009年阴历8月15前十多天,我借罗某了5万元现金,是他到我家给我的,我就把这5万元放在我家卧室的衣柜里了,我在家给他打的有借条,今年4月份罗某想买车,我就让他到我家,我拿出5万元就和他一起到金运汽车城买车了。

金佰汇公司提供的“2008年11月至2010年6月烟某损益明细表”、“验收商品报表”、“前台销某按仓库商品汇总表”,我对上面显示的数字均不确认。对金佰汇公司提供的原始入某单有异议,第一,商品入某时有多次不是我收的货。第二,我对前台销某按仓库商品汇总表有异议,因为很多次销某商品时我不在场。另外,我对2010年6月22日盘点的数额有异议,因为这次盘点我没参加,包括以前几次盘点我也不能确认,因为我有时不在场。我以前说的我同学聂玉磊欠我一万元的烟某是假的,其实他陆续都给我齐了,当时说假话是为了应付公司。

2、被害单位代表张某丙陈某。

2010年6月19日上午,我公司赵某计查看五月份财务报表,发现公司现金库存比较大,通过结构分析、拆解,发现烟某专柜烟某库存达到近100万元,随便在6月19日下午和20日对烟某库存作了盘点,发现烟某账目与实物有不符现象,在6月22日我对罗某乙某问怎么回事,罗某乙某我写了一份他私自主张外赊销某烟某明细单,价值21万余元,我看到这种情况感到问题比较严重,就在当天晚上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对烟某专柜进行全面库存量盘点,发现公司电脑信息库存与实物库存量相差80余万元。接着我又通知罗某乙某我办公室,罗某乙某过回忆,又给我写了一份20余万元的明细表、x多元的单子和17万元的单子,对前一天写的单据上烟某去向作了说明。

3、证人韩某某证言。我公司向烟某公司进货,由烟某负责人罗某乙某报烟某种类和数量,写张申请报告,张总或者赵某看后签字,我才把烟某转到购烟某存款上(邮政储蓄烟某专用折子),漯河市烟某公司划走烟某,然后向我公司发货,发到公司收货部,收货部验收后再进到烟某仓库,烟某售出烟某后,每天按收款时间和其他货款一起上交到公司,购烟某请报告单等烟某来后,根据入某单入某,用款申请报告单撕毁,不存留。

4、证人刘某某证言。金佰汇成立后,我就在那里上班,在财务部主要负责电脑账目、报表(财务报表),烟某门营业款额是由烟某的收银员上交给收银组长,收银组长再上交财务部,每月上交烟某收银处,罗某乙某收银的权限,因为他有团购的权限,但是团购公司有规定,也是一手交现金,一手交货,不允许赊销。烟某每月的月底都要盘一次货,我们财务部派人在场,烟某的人先点货,他们点完,我们财务部的人再点一遍库存数,库存数以当时现场实物为准。然后把盘点的实物表交给罗某乙,罗某乙某交到公司信息室进行盘点录入,罗某乙某信息室交报表数据时,我们财务部人员不在场都是罗某乙某责上交数字。烟某进烟,由罗某乙某网上报了订单,罗某乙某打个用款申请表,由公司的张总、赵某签字后财务部直接将款存到指定的烟某账户上,烟某公司划走烟某后,漯河烟某公司再发烟某我公司。供应商不可能不经公司的账直接发货给需要的客户,货必须进到公司的账上,然后经公司再给客户(必须先拉入某单)。我公司2007年的烟某,是我记的,这些复印件说明表中每种单品结存数据的来历,表中有的结存数是空白的,说明结存数为零,2007年12月份的结存数据是我和信息部的陈某,还有赵某一起总结而来。

5、证人赵某言。证实烟某专柜那些茶叶和茶具是罗某乙某人经营的,是2010年6月16日开始经营的,到现在也没有签合同,到6月23日罗某乙某事后,我们于6月25日将这些茶叶和茶具封存起来,到现在也没有人出面说茶叶的事,我公司于6月25日对茶叶和茶具进行清点,我们还制作了清单。

6、证人薛某某证言。证实今年6月16日罗某乙某我负责销某茶叶和茶具,这些一直是罗某乙某时经营。因为我看到进货是他操办的,茶叶销某后,我都交给烟某专柜的收银员王某某某了。

7、证人王某言。这张烟某条码本的最后一页这是由我记的,也有我对班记的,我的对班换了好几个人,有某某、蔡某某人。这些记录是2008年的记录,因为我们每月都订有销某任务,所以每天必须销某够一定的金额,才能完成任务,有时一天销某多了(团购)就不往电脑里刷完,剩余下来的等到销某不好那天,将剩余的这部分刷到电脑里,这些都是真实的记录。我在做收银员时,凡是经我销某的商品都输入某脑了,我保证没有卖出商品收了款后不上交,也没有把销某记录不输入某脑的行为,其他收银员也不会这样,因为收银台两边分别有两个摄像头监控,罗某乙某他的工号,用他的号可以打折,我也用过他的工号输入某脑,但都是经他同意的。

8、证人张某丙证言。我在金佰汇烟某专柜工作,是替顾客把货装在车上,烟某专柜有丢商品的情况。公司对烟某出现的亏损,无论是丢失商品还是别的原因,都由我们烟某的全体人员分摊,对产生的损失,到发工资时扣除,我们经常会被扣工资,因为常出现亏损,每月盘点烟某全体人员参加,另外还有财务部派人,今年6月22日晚,我们公司对烟某专柜的库存商品进行盘点,我也参加了,还有烟某的其他人也参加了,有公司的张总、赵某、信息部、财务部、综合办参加了,大概有十多个人,我们是实事求是盘点的,每个人还签了字。

其还证明金佰汇公司提供的2008年7月11日的入某单(价值x元)罗某乙某有签字,这批烟某到烟某的库里了,我在入某单的验收员一栏后签了字,这批烟某不在场,他给我打电话要我签字,我才签的字,上面还有李某玲、贾某某等人的签字,这张2010年6月21日的入某单(价值x)刘某某写了一份证明,证明原始单据罗某乙某走,这事我知道,这批烟某原始单我交给罗某乙某。

9、证人陈某证言。我在金佰汇公司做信息主管,职责是信息部数据库的管理,收银台人员的日常管理。烟某专柜组织罗某乙某月都把烟某盘点表交给信息部录入某脑,盘点表是手工填写的,信息部没有保存这些表。我们根据这些表录入某脑后,经过系统操作,在电脑上拉出盘点差异表(显示的是有差异的单品),然后通知罗某乙某信息部拿差异表,有时是他亲自拿,有时是他派人来拿。有时他把交上来的手工盘点表拿走,有时不拿,我们也不存放,连同其他没用的东西当废品卖了。让罗某乙某差异表是让他再盘一次,看看是什么原因产生差异,烟某进行第二次盘点后将盘点数量填在差异表上,并有备注栏,但他只将第二次盘的数量写上,没有写原因,我部根据第二次盘的数,在电脑上进行修正后,最终对生成的数据确认,差异表我们也不保存,我们每次发现差异后问罗某乙,他说可能是仓库漏盘了,或欠条没加上,或是盘错了。出现亏损由全体烟某人员承担。从2008年1月至2010年6月22日烟某商品销某情况和商品入某情况,以及2010年6月22日晚上盘点的商品库存都是我信息部提供的,销某情况我们提供给公安局的是“前台销某按库存商品汇总表”、商品入某情况是“验收商品报表”,6月22日晚上盘点库存情况是烟某盘点损益表,商品入某表的依据是烟某公司的烟某,绝大部分是罗某乙某着烟某到信息部,少数是烟某的其他人到信息部,信息部根据他拿的烟某才写出验收入某单,一式四联,他拿到收货部由有关人员和他个人签字后再拿到信息部,信息部将商品入某情况保存审核,审核后无法改动了。商品的销某情况是每售出一件商品都由收银员将商品扫描销某信息中上传到信息部,并保存到电脑里,无法再改动,我们就依据这些提供的商品销某情况报表。2010年6月22日晚上参与盘点烟某库存的有一、二十个人,我也参与了,我们都是客观实事求是地盘点的。每人都签字捺了手印。

10、证人张某丙证言。我公司提供的烟某商品的库存数、入某、销某数以及2010年6月22日盘点的库存数都是如实提供的,我提供的是烟某入某单、漯河市烟某公司销某清单和我公司的财务结算单,财务结算单是根据罗某乙某供到财务上的烟某销某清单和我公司的验收入某单制作的。验收入某单上有收货员、验收员、录入某、收货组长签字,罗某乙某验收员栏内签字,每次都是他拿着销某清单和入某单到财务室开结算清单,他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后让赵某和张总签字,然后拿财务上报销,将他给财务上打的欠条拿走。

11、证人杨某某证言。我的具体工作是供应商把货送到后我部派一名收货员点清数目和实物,核对无误后,拿着供应商提供的采购订单到信息部拉一份验收入某单。供应商把烟某到烟某后,我部派人负责去验收,收货时烟某也有人参加,有时是罗某乙某加验收,双方核对无误后,我部人员在烟某上打勾。然后由罗某乙某着烟某到信息部拉一份验收入某单,再拿到我部,我部人员把烟某和入某单对比确定无误后,我部人员在入某单上签字,烟某的人也在上面签字,入某单上有收货员、收货组长、验收人员、录入某员、供应商,其中我和罗某乙某须签字。

其还证明这份由公司提供的x元的入某单上的烟某我接收的,当时收货组的李某玲也参加了,这张入某单是后来补的,因为原始单据被罗某乙某走了,我和春玲都在上面签了字。

12、证人吕某某证言。证实6月22日晚上参与了对公司烟某库存商品的盘点,参与盘点的有财务部、烟某、信息部、超市经理、综合办大概有20人左右,盘点是实事求是的,记录是真实的,都签了字,捺了手印。

13、证人某某证言。我做收银员期间没有销某了商品把钱自己留下不上交的行为,收银台两边有摄像头,如果有这种行为,马上被发现等。

14、证人石某某证言。我曾经买过罗某乙某烟,每次都是他给我打电话说销某我一些烟,他说是为了完成销某任务,我每次都给他现金。他一共卖给我30多件普通帝豪,有按每条87元的、88元的、90元的,我把钱都给他清了,他现在还欠我800件绿茶和烟某钱,共计两万左右。

15、证人罗某乙某证言。证明罗某乙某公司烟某卖后的事不清楚等,也没有把烟某到家里。

16、证人罗某丁证言。证实对罗某乙某么时间买车不知道,证实罗某乙某借过两次钱,第一次是去年秋季他借我两万元,他说是想做点生意用钱,第二次是今年四月上旬他说想买台车欠点钱,这次借我了三万元。两次共计借给他5万元,我听说这台车是罗某乙某友张敏开着的。

17、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对罗某乙某自将金佰汇商品倒卖出去的事不清楚,并证实在临颍经营一个服装店投资三万元是我和他结婚时存的钱,我又从娘家借了2.5万元,共投资5.5万元,后来经营时罗某乙某了大概四五万元,到今年五月底因房租太高我就不干了等。

18、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与罗某乙某朋友关系,与罗某乙某间没有什么经济来往,罗某乙某没有给我买什么东西,也没有交给我现金等。

19、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金佰汇公司提供的证明证实罗某乙某x元现金未交。其中有2010年6月22日收的x元未交,这x是两箱黄鹤楼精品烟某价钱,是2010年6月21日下午罗某乙某我打电话要从仓库里提两箱黄鹤楼精品烟,因为当时仓库已给封了,我拿着钥匙和罗某乙某起到仓库,把两箱烟某到烟某,我印象是他把两箱烟某了一个人,6月22日我查了一下烟某前台销某,发现罗某乙某有把销某两箱烟某记录输入某脑,到下午我打电话,要他把这两箱烟某销某刷到电脑上,他说中。

20、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公司提供的一份x元的入某单是本人签字,这批烟某我和收货组的李某某验收的,验收后入某烟某的仓库里,这批烟某原始单据被罗某乙某走了等,就补拉了这份验收入某单。

21、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这份由公司提供的x元的入某单是本人签字,这批烟某我和烟某的员工刘某某验收的,验收后我就走了,不知是否入某。

22、关于罗某乙某嫌职务侵占罪的报案材料。

23、公司商品团购优惠审批的权限和流程。

2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金佰汇是有限责任公司。

25、金佰汇公司的任免决定。

26、金佰汇公司出具的2008年1月至2010年6月22日烟某库存亏损汇总表。

27、金佰汇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罗某乙某交现金差额x元。

28、跨时间段收银统计表。

29、罗某乙2010年6月份交现金转账明细表。

30、2008年至2010年6月22日烟某存损益汇总表。

31、2008年1月-x年6月22日烟某销某明细表。

32、2008年1-11月烟某明细表。

33、银行活期明细表。

34、2008年1月-2010年6月烟某损益明细表。

35、金佰汇公司2007年度烟某。

36、验收商品报表。

37、前台销某按仓库商品汇总报表。

38、6月22日盘点明细表。

39、搜查笔录。

40、临颍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机动车所有人罗某乙某佛兰轿车一辆。

41、罗某乙某行卡交易查询。

42、2010年1月-2010年6月烟某损益明细表。证实双汇礼提、南街村白酒亏损x.3元。

43、调拨商品报表、验收入某单。

44、金佰汇公司于2010年6月23日封存罗某乙某五金清单。

45、金佰汇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公司成立以来至今,烟某、双汇礼提没有发生被盗的情况。

46、采购退货单。

47、2008年1月-12月、2009年1月-11月、2010年1月-6月烟某库明细单据。

48、退货商品报表。

49、被告人罗某乙某籍证明。

50、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已经当庭举证、质证,核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乙某用其担任河南金佰汇商业管理公司超市X组长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本单位财物价值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乙某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乙某其辩护人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不能将公司亏损数额作为被告人非法侵占财物的价值,且亏损数额是公司单方面计算而来,检察机关将亏损数额作为职务侵占罪数额认定,不合理,不科学,缺少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辩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乙某公司货物外销,货款非法占为己有的事实经查证属实,被告人在供述中也供述货物外销某事实,但未供述具体销某谁,销某哪里,每次销某多少,且没有销某记录,仅其本人供述有20余万元货款用于其他花费,其行为给金佰汇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但被害单位金佰汇公司管理上存在漏洞,对罗某乙某次外销某少烟,销某哪里,其具体侵占了多少,尚无法查清,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乙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臧跃峰

审判员杨某才

审判员臧万治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曹彩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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