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石某犯受贿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大专文化,原系石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益阳线路巡护队绿化办主任,副科级干部,中共党员,住(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1年4月1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某看守所。

辩护人姚某、邓某某,均系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受贿罪,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姚某平、人民陪审员蔡俊青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雷宏担任记录。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某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及其辩护人姚某、邓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9月至2011年元月,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石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石某公司)益阳线路巡护队绿化办主任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x.36元,归个人使用。案发后,被告人石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已依法扣押其北京现代车(车牌湘x)1台及现金x.49元。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石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石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八十五条第某款、第某百八十六条、第某百八十三条第某款第(一)项、第某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石某提出的辩解意见及被告人石某的辩护人姚某、邓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石某受贿的数额只有2.5万元,其余12.x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受贿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11年元月,被告人石某利用担任石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石某公司)益阳线路巡护队绿化办主任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x.36元,归个人使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与巡护队有业务往来的工程承包人唐某某为感谢石某在石某铁路第某期绿化工程中的关照,在益阳鹿角园公交车站附近,从随身携带的一塑料袋里拿x元现金送给石某,石某收下用于了个人开支。

2、2009年9月份的一天,唐某某为了感谢石某对其承包工程的关照,拿了x元现金到了石某办公室,送给石某。石某收下后将其中x元用于了个人开支,另外x元存入了户名为谭红兵的建行储蓄卡里,之后陆续取出来用于了个人开支。

3、2009年12月初的一天,唐某某得知石某准备到市交通局规费征稽处缴纳石某个人的车辆购置附加税,在益阳大道西路口,唐某某送给石某5000元现金。石某收下后将其中的3600元缴纳了车辆购置附加税,另外的1400元用于了其个人日常开支。

4、2009年7月,唐某某拿给石某一张以谭红兵名字开户的建行储蓄卡,先后存入x元,除石某代唐某某支付应由唐某某支付的工程款及其他费用x.64元,余款x.36元由石某支配,石某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石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1年7月15日,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已依法扣押其北京现代车(车牌湘x)1台及现金x.49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8、9月份的一天,他为感谢石某在石某铁路第某期绿化工程业务上对他的关照,在益阳鹿角园公交车站附近,送给石某x元现金,石某先是推辞了一下,但最终还是接受了;2009年9月份的一天,他获知石某准备买车的消息后,从其妻子周腊枚的建行卡里取了x多元,加上他身上的几千元,凑足x元后,用一塑料袋装好,不记得是在石某办公室还是在外面一马路边,将这x元送给石某了;2009年7月,他送给石某一张以谭红兵名字开户的建行储蓄卡,先后存入了x元,其中x.64元是他委托石某支付给相关人员的工程款及其他费用,余款x.36元是作为好处费送给石某的;2009年12月份的一天,他在益阳大道西路口送给石某5000元现金购置附加税。

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曾听唐某某说起过,唐某某为揽取在石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的绿化工程业务,曾送好几万元钱作为好处费送给石某与李卫群、杨某某等人。

3、被告人石某的人事资料,证明石某在石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简历及任职经历。

4、企业注册登记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等书证,证明石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资格。

5、工程承包合同书及银行付款凭证、进账单等书证,证明唐某后与石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益阳巡护队签订的工程承包的内容以及相关工程款的结算等情况。

6、查询(冻结)存款通知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证明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查询被告人石某的银行账户及财产后,扣押其车牌号为湘x的北京现代车1台及现金x.49元。

7、户籍信息及到案经过说明,证明被告人石某的身份情况及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基本情况。

8、被告人石某在侦查阶段供述称,他从2008年9月至2011年元月,利用担任石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益阳线路巡护队绿化办主任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唐某某共计x.36元后,用于个人及其家庭开支。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石某对有关证明他于2009年9月份的一天收受唐某某贿赂x元和于2009年7月收受x.36元的证人证言以及他本人在侦查阶段有关该2笔受贿事实的供述均持有异议,但对其余证据均不持异议。因其异议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均确认有效,予以采纳。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石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部分证据,诣在证明被告人石某在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期间,为石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公务开支数额有x元,其中包括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石某于2009年9月份的一天收受的x元和2009年7月收受的x.36元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据有:

1、证人蔡某进出具的收条,证明他于2011年12月17日收到由石某支付给他的工程款x元。

2、证人汤某桃出具的证据材料,证明他于2008年4月20日左右收取了经由石某支付给他的原益阳工电段工厂厂房与办公室装修费用x元。

3、证人刘某伍出具的证据材料,证明石某曾付给他石某铁路临澧段工程款5万元。

4、证人周某生出具的4份证据材料,分别证明石某铁路X路巡护队于2009年12月底在常德临澧花3300元购买茶油150斤;他从石某铁路X路巡护队领取2009年度和2010年度劳务费共计1600元;石某铁路X路巡护队花160元雕刻印章1枚;石某铁路X路巡护队支付餐费7200元。

5、证人尹某生出具的证据材料,证明石某为接待沿线车间主任会议,于2008年4月份支付餐费4700元。

6、证人王某敏出具的证据材料,证明石某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4月期间支付照相费用1800元。

7、证人谢某志出具的证据材料,证明石某于2008年4月12日为公务开支1895元。

8、证人钟某国出具的2份证据材料,证明他分别于2009年、2010年分别收到石某铁路X路巡护队支付的绿华管理费3900元、3600元。

9、证人周某勇出具的证据材料,证明他于2010年收到石某铁路X路巡护队支付的绿华管理费2600元。

10、证人王某年出具的证据材料,证明他于2009年至2010年收到石某铁路X路巡护队支付的绿华管理费x元。

11、证人龙某出具的证据材料,证明他于2010年12月份收到石某新支付的绿化管理费2000元。

12、证人刘某华出具的证据材料,证明他于2010年底收到石某铁路X路巡护队支付的绿华管理费x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公诉人认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所有这些开支均是由石某支出,故应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上述这些开支均是由石某支出的,且即使有部分钱款确是由石某支出,如果是正当的公务开支,应该已经通过正常途径予以报销,故不予认定。

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石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石某受贿的数额只有2.5万元,其余12.x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受贿的事实”的辩护及辩解意见,因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石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坦白交代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八十五条第某款、第某百八十六条、第某百八十三条第某款第(一)项、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彭辉

审判员姚某平

人民陪审员蔡俊青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雷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受贿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