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思东,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消费者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社长兼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邱宝昌,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某某,男,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消费者报社著作权侵权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消费者报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一汽轿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消费者报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百一十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市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百零五元。
审判长李某涛
代理审判员陈坚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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