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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资兴市XX医院与申请人何XX、何CC、何VV、何BB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确认决定书

(2011)资调确字第X号

申请人资兴市XX医院。

法定代表人唐XX,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XX,男。

申请人何XX,男。

申请人何CC,女。

申请人何VV,男。

申请人何BB,女。

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资兴市XX医院与申请人何XX、何CC、何VV、何BB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资兴市XX与申请人何XX、何CC、何VV、何BB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于2011年11月16日经资兴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资兴市XX医院一次性赔偿何XX、何CC、何VV、何BB所有费用(含死亡赔偿金、丧某、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全部费用)共计x元。申请人资兴市XX医院全额支付补偿款后,申请人何XX、何CC、何VV、何BB自愿放弃对申请人资兴市XX医院的其他任何权利。申请人何XX、何CC、何VV、何BB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申请人资兴市XX医院再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者承担任何责任。

二、申请人何XX、何CC、何VV、何BB在办理完此次出院结账手续后即可领取赔偿金。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庚雄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梦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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