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李某非法经营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本科文化,户籍:(略)X镇民主大道X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1年3月14日被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0日经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干部,住(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1年4月13日被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2日经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李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陈某星出庭支持公诉,辩护人杨某、陈某某,被告人刘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被告人刘某、李某在南宁市合伙共同出资注册成立广西佳稻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稻公司),因李某不方便出面,由李某的侄儿李某文(另案处理)出面任公司监事,刘某任公司法人代表。

2010年11月,经刘某与李某合谋:佳稻公司以“不在国内市场销售”为由,向湖北省武汉国英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6万斤“珞优X号”杂交水稻种子(散装,每袋50千克,袋内无独立小包装),价值x元。

刘某指定物流公司将上述种子运到广西陆川县,接货人是李某。同时刘某用2万元雇佣了安徽省新渡镇的姚××印制了仿冒广西金稻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广西销售“珞优X号”种子时所使用的大小包装袋并托运到陆川县李某收。

2011年1月份,根据事前合谋,李某与李某文以0.05元/斤的价格雇佣了陈××等几个民工,花了几天时间,在陆川县X区X街吕某成的住宅一楼内,用上述的仿冒包装袋按照广西金稻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广西销售“珞优X号”种子时的包装规格(每个大包装袋内40袋独立的小包装种子,每个小包装袋内装一千克的种子),将上述散装种子全部分装完毕。

刘某、李某、李某文将上述分装后的种子销售了约x多斤,非法获利x元。后就被在广西对“珞优X号”种子有独家销售权的广西金稻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并由广西北流市农业执法单位在北流市扣押了500多斤由刘某等人分装销售给谢××的“珞优X号”种子。尔后,刘某就雇车将卖出的种子回收x多斤和尚未卖出的种子运回湖北省其外甥向×家里存放,后由武汉国英种子公司的广西、湖南区域代理商杨××向湖南省出售了x斤,剩下的x多斤则卖给饲料厂。根据广西农业厅的复函证实,佳稻公司在广西农业厅没有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没有分装种子的资格。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违法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非法经营中,被告人刘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十六条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没有异议,表示认罪。但提出对非法获利六万多元,实际是未收到钱。

辩护人杨某的意见,1、被告人刘某不是主犯;2、被告人刘某存在犯罪中止情形,即在工商部门发现并查扣部分种子后,被告人刘某主动回收已代销的种子,退回湖南、湖北等到地处理。要求对被告人刘某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辩护人陈某某的意见,1、本案经营的主体是佳稻公司,而不是个人,本案未达到公司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2、非法经营所得数额,被告人李某未得分文;3、对销售的种子已基本回收处理,不能计入非法经营数额。被告人李某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

2010年,被告人刘某、李某在南宁市合伙共同出资注册成立广西佳稻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稻公司),因李某不方便出面,由李某的侄儿李某文(另案处理)出面任公司监事,刘某任公司法人代表。

2010年11月,经刘某与李某合谋:佳稻公司以“不在国内市场销售”为由,向湖北省武汉国英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6万斤“珞优X号”杂交水稻种子(散装,每袋50千克,袋内无独立小包装),价值x元。

刘某指定物流公司将上述种子运到广西陆川县,接货人是李某。同时刘某用2万元雇佣了安徽省新渡镇的姚××印制了仿冒广西金稻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广西销售“珞优X号”种子时所使用的大小包装袋并托运到陆川县李某收。

2011年1月份,根据事前合谋,李某与李某文以0.05元/斤的价格雇佣陈××等几个民工,花了几天时间,在陆川县X区X街吕某成的住宅一楼内,用上述的仿冒包装袋按照广西金稻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广西销售“珞优X号”种子时的包装规格(每个大包装袋内40袋独立的小包装种子,每个小包装袋内装一千克的种子),将上述散装种子全部分装完毕。

刘某、李某、李某文将上述分装后的种子销售了约x多斤,得款x元。后就被在广西对“珞优X号”种子有独家销售权的广西金稻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并由广西北流市农业执法单位在北流市扣押了500多斤由刘某等人分装销售给谢××的“珞优X号”种子。尔后,刘某就雇车将卖出的种子回收x多斤和尚未卖出的种子运回湖北省其外甥向×家里存放,自行处理。

根据广西农业厅的复函证实,佳稻公司在广西农业厅没有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没有分装种子的资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害人胡某陈述、证人谢××、谢×贵、丁××、姚××、陈××、丘××、吕××、林××、陈×、陈×珍、江××、陈×、黄××、罗×、冯××、向×、杨××的证言、案件侦破简要过程、书证:广西金稻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举报函、广西公安厅核查广西佳稻种业有限公司涉嫌犯罪的通知、杂交水稻珞优X号授权经营协议、广西金稻子生物科技公司提供的武汉国英种业有限公司的申明及包装袋真假对比图片、广西金稻子生物科技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及武汉国英种业公司的委托书、武汉国英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明、藤县的谢×贵与广西佳稻种业有限公司的销售合同、广西农业厅关于广西佳稻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水稻种子资格的复函、广西佳稻种业有限公司销售单、送某、广西金稻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照与经营许可证、广西佳稻种业有限公司变更书、入资证明、董事监事信息、营业执照、任职证明、南宁市工商局现场笔录、广西农业厅关于准许推广的农作物品种公告、提取笔录、辨认照片、被告人刘某、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提出对非法获利六万多元,实际是未收到钱。经核查,被告人刘某对分包的种子进行销售,从容县谢×贵处已收x元,从北流谢××处实收1520元(收x元已退x元),从凭祥陈某军处收8640元,从南宁叶姓客户收1680元,合计x元。有证人证言及其供述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李某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明知没有经营资质,又没有得到授权许可,在向国英公司购进种子后,首先提出犯意,并指定将种子运至广西陆川县,又联系印制包装袋,由另一被告人李某在陆川县对种子进行分包,分包完成后,被告人刘某对种子进行销售,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当庭表示认罪,又通过其家属主动缴纳罚金,有认罪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工商部门发现并查扣部分种子后,主动回收处理已销售的种子,是被告人在犯罪终了的一种补救行为。被告人刘某虽以佳稻公司购进种子,但并未入库,而指定运到广西陆川县进行分包;销售得款汇入被告人刘某个人帐户,因此,被告人刘某、李某的行为应是个人行为。辩护人杨某的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不是主犯,且存在犯罪中止情形,要求免除处罚的意见以及辩护人陈某某认为本案经营的主体是佳稻公司,而不是个人的意见,与本案实情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二十条第(一)项、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和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五条、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某条、第某、第某条、第某条、第某一条第某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4日起至2012年3月13日止。缴纳罚金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处罚金8000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三份。

审判长庞显奇

代理审判员李某帆

人民陪审员沈瑞勇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赖思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刘某 李某 经营 非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