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1)东中经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垦利支行,驻垦利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禹某某,该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行借贷经营部经理。
被告胜利油田钻井机修劳动服务公司,驻东营区钻井六干。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山东佛泰铝业有限公司,驻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良,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石油管理局黄河钻井总公司,驻东营市东营区六干桥北。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久迎,该公司法律事务科科长。
原告垦利建行诉称,被告钻井服务公司由被告佛泰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于1999年6月29日在我处贷款500万元,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我行多次催要,两被告以无资金为由拖欠不还。现在被告钻井服务公司和被告佛泰公司经改制并入胜利石油管理局黄河钻井总公司,要求被告黄河钻井总公司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胜利石油管理局黄河钻井总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垦利支行借款本息512万元,在本调解书送达后一个月内付清。
二、剩余借款利息及新生利息由被告胜利油田钻井机修劳动服务公司用所属的鲁(略)桑塔纳车折款偿还。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垦利支行放弃要求被告山东佛泰铝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略)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垦利支行自愿负担(略).50元,被告胜利石油管理局黄河钻井总公司负担(略).50元。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淑媛
代理审判员蒋建功
代理审判员丁文强
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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