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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11]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开设赌场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X,汉族,茶陵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茶陵县x。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05月2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1年01月26日又因赌博,被茶陵县公安局罚款。2011年05月11日又因赌博被茶陵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现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09月10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9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xxx,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茶陵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茶陵县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09月10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9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xxx,曾用名xxx,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茶陵县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茶陵县x,现住茶陵县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09月10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9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xxx,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茶陵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茶陵县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09月10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9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xxx,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茶陵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茶陵县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09月10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9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09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x、xxx、xxx、x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xxx、xxx、xxx、xxx、x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xxx、xxx、xxx、xxx、xxx在茶陵县X区开设赌场纠集他人进行赌博,从中非法获利x余元。除各项开支外,xxx获利1000多元,xxx获利1300余元,xxx获利2000余元,xxx获利2000余元,xxx获利1500余元。2011年09月09日,xxx等人纠集xxx等二十余人在腊芫社区吴艳辉家聚众赌博时,被茶陵县公安局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xxx、xxx、xxx、xxx、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xxx、xxx、xxx、xxx、xxx的供述;参赌人员xxx、xxx等人的陈述;xxx的前科判决书、xxx的退赃笔录、非税收一般缴款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资料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xxx主动退缴赃款3000元,被告人xxx主动退缴赃款3000元,被告人xxx主动退缴赃款3000元,被告人xxx主动退缴赃款3000元,被告人xxx主动退缴赃款1000元。

上述事实,有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xxx、xxx、xxx、xxx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xxx、xxx、xxx、xxx、xxx的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五被告人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xxx、xxx、xxx、xxx、xxx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被告人x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被告人x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二万元;

四、被告人x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二万元;

五、被告人x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xxx的刑期自2011年09月10日起至2012年3月09日止;即被告人xxx的刑期自2011年09月10日起至2011年12月29日止;即被告人xxx的刑期自2011年09月10日起至2011年12月29日止;即被告人xxx的刑期自2011年09月10日起至2011年12月29日止;即被告人xxx的刑期自2011年09月10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对被告人xxx、xxx、xxx、xxx、xxx退缴的非法所得赃款一万五千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黄成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毛淑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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