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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辜某、邱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楚某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X镇居民,住x。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X镇居民,住x。

委托代理人易革修,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抽绣总厂退休职工,住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抽绣总厂退休职工,住x。

委托代理人曾铁军,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一般买卖合同纠纷纠纷

上诉人辜某、邱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楚某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2011)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杨某、楚某自愿在2012年2月18日之前一次性补偿上诉人辜某、邱某人民币x元;逾期未支付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息;

二、上诉人辜某、邱某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上诉人辜某、邱某不再就本案事实向被上诉人杨某、楚某主张任何权利。

三、一审诉讼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二审诉讼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合计6430由上诉人辜某、邱某自愿承担;

四、本调解协议由各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罗湘武

审判员刘飞

审判员曹阳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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