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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26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李某身着警察制式服装,佩戴警衔,冒充警察身份,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在安阳市X区X街北口中国工商银行附近,对被害人秦某某、刘某进行威胁、恐某、殴打并抢走秦某某现金37元、高仿诺基亚手机一部及安踏牌蓝色男士运动上衣一件。经安阳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高仿诺基亚手机价值263元,运动上衣价值243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之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6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李某身着警察制式服装,佩戴警衔,冒充警察身份,以获取钱财为目的,在安阳市X区X街北口中国工商银行附近,对被害人秦某某、刘某进行威胁、恐某、殴打,并抢走秦某某现金37元、高仿诺基亚手机一部及安踏牌蓝色男士运动上衣一件。经安阳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高仿诺基亚手机价值263元,运动上衣价值243元。

另查明,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9月26日凌晨3时许,其为获取钱财,酒后身着警察制式服装,并佩戴买来的警衔,冒充警察身份,在安阳市X街北口中国工商银行附近,采取卡脖子等方式,威胁秦某某、刘某,并抢走二人手机一部、现金37元和运动上衣一件。

2、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9月26日凌晨2时30分左右,其和刘某在安阳市X街北口中国工商银行附近,被身穿警察制式服装的李某盘问,并威胁其二人,将其二人挟持到拱辰广场后面小街道内,迫使二人交出手机一部、现金37元,后威胁二人打车去唐子巷所住宿的旅店拿钱,路上将其上衣抢走。后其和刘某、张某乙等人报警,在人民医院对面将李某抓获。

3、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的情况和秦某某基本一致。

4、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26日凌晨4点多,其听秦某某说和刘某被“一个警察”抢走了手机、现金和上衣,觉得可疑,报警后在人民医院对面将李某抓获。

5、扣某、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案发后赃款赃物已退还被害人。

6、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警察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核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冒充警察实施抢劫,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2021年9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廷印

代理审判员陈文馨

人民陪审员曹红军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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