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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加藤吉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提单无效案

时间:2001-06-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青海法催字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青海法催字第X号

申请人:青岛加藤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加某义和该司董事长。

地址:青岛市X路X号甲。

申请人青岛加藤吉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提单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承运人(略)于2000年12月6日签发的下述提单无效,提单编号:(略);托运人:(略).,LTD;收货人:凭托运人指示;货物:2个集装箱(集装箱号和铅封号分别为:(略)-(略)、(略)-(略));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加藤吉食品有限公司有权向(略)申请交付上述货物。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永申

审判员郭彦滨

代理审判员王爱玲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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