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女。

委托代理人杨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2005年11月15日在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月31日,生下女儿李文承。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女儿李X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现在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原告无权请求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在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原告不得提出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晓菲

代理审判员孔瑛

代理审判员李建涛

二○一○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史丽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