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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董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被告人董某(曾用名董X),男,1958年2月23出生于(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董某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将以x元从他人手中买的位于民权县X镇刘庄北地、农场原红专学校南侧的12.8亩土地以x元的价格非法转让、倒卖给被告人董某,被告人董某伙同他人又将该宗土地非法转让、倒卖给他人,被告人董某从中牟利x元。经民权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该宗土地为一般耕地。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董某的供述;证某赵1xx的证某及汇款凭据;证某赵2xx、王xx、李xx、赵3xx、李xx/杨1xx、杨2xx、赵4xx、闫xx的证某;现场照片、证某、土地流转合同书、罚没收入票据、户籍证某等证某证某,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董某为了归还贷款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12.765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董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由于该宗土地还没有改变使用性质,且情节轻微,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董某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李某违法所得的x元予以追缴(已缴纳);

四、董某非法所得的x元予以追缴(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徐怀钦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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