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唐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纪建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0日晚,被告人唐某将从万某处取来的两小袋冰状块小颗粒物品带到林州市林州宾馆X房间,以600元价格贩卖给韩某、郭XX一小袋,供二人吸食。另一袋及剩余未吸食完的毒品共0.7克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经检验,唐某携带的冰状块小颗粒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万某、郭XX等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检测报告、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违禁品毒品0.7克及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庭审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1日起至2012年7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及违禁品毒品0.7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荣跃

审判员高洁

审判员路宏山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军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