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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与京北京牡丹四星音像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三分店著作权侵权案

时间:2005-03-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734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一楼X-44三楼F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敏煌,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运新,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京牡丹四星音像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三分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北京牡丹四星音像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三分店著作权侵权一案中,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北京牡丹四星音像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三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北京牡丹四星音像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三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九十二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二百四十六元。

审判长李东涛

代理审判员陈坚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二OO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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