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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与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3-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321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史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女,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史某于2004年11月26日将被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诉至法院,称北大方正与其口头约定由其为北大方正制作软件界面,北大方正向其支付制作费4000元,但双方未约定制作软件界面的标准。经询,双方均承认上述事实,并愿意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史某制作费三千五百元。

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元,由被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二OO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王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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