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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蔡某

时间:2007-08-31  当事人: 蔡某   法官:副庭長鄧國楨、法官袁家寧、法官湯寶臣   文号:CACC80/2007

CACC80/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8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6年第893號)

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蔡某(CHOISAISAN)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7年8月31日

宣判日期:2007年8月31日

判案書日期:2007年8月31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申請人於2007年2月21日在區域法院李瀚良法官席前承認多項控罪。申請人承認的主要控罪為第1項「處理贓物」罪和另外3項「盜竊」罪(即第1項控罪及第4、7和10項控罪)。

2.就第1項控罪,申請人承認於2006年7月9日,根據他人的指示,到落馬洲貨櫃場接收一部屬第三者所有的拖架,隨著將該拖架拖往深圳。申請人獲他人給予人民幣$7,000作報酬。

3.就第4項控罪,申請人承認於2006年7月19日,同樣根據該人的指示,到落馬洲一貨櫃場偷去另一架拖架和貨櫃,拖往中國內地,該拖架和貨櫃亦屬第三者所有。而申請人所獲報酬為人民幣$10,000。

4.就第7項控罪,申請人承認於2006年8月7日,同樣根據該人的指示,到落馬洲一貨櫃場偷去第三架拖架和貨櫃,拖往中國內地,該拖架和貨櫃亦屬第三者所有;而就第10項控罪,申請人承認同日,同樣根據該人的指示,到落馬洲一貨櫃場偷去第四架拖架,拖往中國內地,該拖架和貨櫃亦屬第三者所有。而就第7項控罪及第10項控罪的兩架拖架和一個貨櫃,申請人獲人民幣$17,000為報酬。

5.而第2、3、5、6、8、9、11及12項控罪,乃以上第1、4、7及10項控罪的附屬控罪,即在被取消駕駛資格期間、與在沒有第三者保險情況下,使用汽車。

6.在原判法官的判刑理由書中,法官記錄了申請人在警誡下曾承認所有控罪,而是因欠下大筆債項而犯案。申請人中三停學後,曾從事多個行業,於2000年轉為中港貨運司機,但由2006年3月被停牌後,因經濟問題而犯案。

7.2007年2月22日,原判法官所作出的判刑如下:

a.第1項控罪,以入獄3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12個月,即判申請人入獄24個月。

b.第4、7和10項控罪,每罪以入獄4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18個月,即每罪判申請人入獄36個月。

c.另外,第1項控罪罰款$5,000,第4項控罪罰款$7,000,第7項控罪罰款$7,000,和第10項控罪罰款$5,000,共罰款$24,000。

原判法官亦命令申請人若未能於6個月內繳清罰款,則再加刑4個月。就第2、3、5、6、8、9、11和12項控罪,則判與本上訴無關的入獄期,而經考慮整體刑罰的原則後,法官判所有刑期同期執行,即申請人入獄36個月,和取消駕駛執照3年,但正如上述,原判法官另外命令了若申請人未能於6個月內繳清罰款,則在該36個月上加刑4個月。

8.現申請人就該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他的申請只針對原判法官判罰款$24,000而若不能繳清,則加刑4個月這命令。至於其餘判監的刑期及取消駕駛執照3年,他並沒有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9.上訴法庭已於HKSARvYau[1999]2HKLRD633一案中述明,一般來說,一名被判監禁的犯人是不應再被判罰款,除非法庭須要這樣做以找回犯人因犯法而獲得的利潤,則在該例外情況下,法庭是可以頒判監禁再加罰款。

10.然而在本案中,原判法官已接納申請人並非該些罪行的主謀,他只是受僱於他人,明顯地除了本身所獲得的酬金之外,他是沒有得到任何利潤,所以貨櫃及拖架的總值多少,其實他不是主要得益者。基於以上理由,本庭看不到在這情況下,判申請人監禁之餘另判罰款是符合以上所述上訴法庭案例的原則。

11.無論如何,多項案例明確指出法庭在頒判罰款前,法庭應考慮犯人的付款能力。在本案中,原判法官看來是忽略了這一點,因為他在判刑理由書中,已道出申請人是因欠下大筆債項才干犯罪行,而他是因於2006年3月被停牌後因受到經濟問題才犯案。原判法官看來亦接納申請人亦有相當經濟負擔,他有兩名幼兒均由他的母親照顧,而他妻子已離家。原判法官是因該家庭背景而要求了福利報告。既然如是,而申請人在被判監禁後亦沒有可能謀生以繳付罰款,明顯在判他監禁之餘,再判罰款是不合適的判刑。本庭認為考慮到以上因素後,原判法官頒判的共36個月監禁刑期已是足夠,而另外罰款共$24,000,而如未能於6個月內付款再加刑4個月監禁,是不妥當的。

12.基於以上理由,本庭給予申請人上訴許可,視本申請為正式上訴,並裁定上訴得直,撤銷罰款$24,000,即刑期合共36個月。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黃錦卿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轉聘大律師陳世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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