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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孙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

原告李某诉被告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孙光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8月16日,徐某驾驶豫K车与原告丈夫相撞,造成原告丈夫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徐某同原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徐某先赔偿原告款x元,下欠x元待保险公司赔付后一次付清,现因被告拒不赔付此款,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x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徐某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l6日l4时35分,原告李某丈夫腾某某驾驶豫KEH某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107国道x+400m处时越线与对面驶来的徐某所驾驶的豫K车相撞,造成滕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临颍县交警大队事故科漯公交认字(2008)第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滕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某所驾驶的豫K某实际车所有权人为被告徐某,登记车主为纸业制品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同被告徐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徐某赔偿原告李某x元,因余款x元当时未付,被告徐某给原告方出具了欠条:“今欠滕某赔偿款x元整”。现因被告徐某不支付此赔偿款项,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徐某支付所欠赔偿款x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李某提供的被告徐某出具的欠款条,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徐某所欠原告的x元赔偿款,有被告徐某出具的欠条佐证,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徐某应依法支付所欠原告款x元。在诉讼中,被告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权利,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支付原告李某事故赔偿款x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限五日内全部付清。

诉讼费220元由被告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夏庆华

审判员:解振宇

审判员:杨少宇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潘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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