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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王x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麻xx司。

被执行人王x,申请人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x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于2011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标的81.3万余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难以找到,执行标的物去向不详,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长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

审判员魏华

审判员郑潇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刘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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