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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9月2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9月2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齐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各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涉案赃款人民币一万九千三百元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齐某某不服,均以系从犯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某某、齐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丽娜

代理审判员张兴成

代理审判员常城

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汪致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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