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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李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女,汉族。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10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6月5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1年7月15日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7月16日被唐河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南某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因涉嫌诈骗于2011年6月7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1年7月15日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7月16日被唐河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唐河县看守所。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聚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2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李某某伙同秦某、邱某、杜某(另案处理)预谋进行诈骗,由李某某驾驶自己的出租面包车,到唐河县X镇X街寻找目标,当看到上街买菜的张店镇X街居民史××,杨某先上前搭讪,询问知道不知道街上有一名神医,杜某又上前称自己知道,带领史××、杨某到张店卫生院附近一道内,事先秦某江已在此等候,秦某假装是神医的孙子,谎称史××的儿子有血光之灾,让史××回家拿钱消灾,史××信以为真便回家拿钱,邱某尾随其后,以防史××报案,后史××拿了14000元和价值1100元的戒指一枚交给了秦某,秦某让史××先回家买香,四人趁机逃离现场。史××拐回现场后等不到人,知道被骗即到唐河县公安局张店派出所报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杨某、李某某及同案人秦某、邱某的供述、被害人史××的陈述、证人方某、韩某、邢×等人的证言以及邮政储蓄取款单、辨认、指认笔录等。通过以上证据,证实了被告人杨某、李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杨某、李某某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要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李某某伙同秦某、邱某、杜某(均另案处理)预谋进行诈骗,后由李某某驾驶自己的出租面包车,窜到唐河县X镇X街寻找目标,当看到上街买菜的张店镇X街居民史××后,杨某先上前搭讪,询问史是否知道街上有一名老中医,并称其家中出了车祸想找其看看,当史回答不知道后,杜某又上前称其自己知道并带领史××、杨某到张店卫生院去见秦某,途中,杜某不断询问史的家庭情况,快到卫生院时,杜某借故离去,将史的家庭情况告知给秦某,后三人来到张店卫生院,见到在此等候的秦某。秦某假装是神医的孙子,先将杨某、史××的家庭情况说了一遍,后又谎称史的儿子有血光之灾,需回家拿钱由其爷爷做法消灾。史××听后信以为真,便回家取钱。邱某尾随其后,以防史××报案。下午2时许,史××带住从邮政储蓄银行取出的13000元现金及家中的1000元现金和一枚戒指到张店卫生院交给了秦某,秦某以让史回去买香为由趁机逃离。石××买香后返回现场,不见秦某等人踪影,方某上当受骗,即到唐河县公安局张店派出所报案。所获赃款由被告人杨某、李某某等人共同分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某的供述

2008年下半年一天,我在南某枣林租房子住,我一个朋友叫杜某,有40多岁,家是新野县的,也在枣林菜市场附近住,我们通过来麻将认识的。她给我打电话说:你跟我们出去一趟办个事(指出去骗钱)。我同意了。占军开一辆红色长安之星面包车,拉住杜某及另外两个人,我一看是“小某”和“老邱”,他们是一起的。

杜某和“小某”是老手,他俩商量着今天去那里骗钱,期间开车的占军插话说:今儿个张店逢集,到我老家张店去。我们都同意了,开车到张店快中午了,我们在集上转悠,杜某指着其中一个五、六十岁的老太太对我说:“你上去给她说话!”我们下了车,我在前边走,“小某”、“老邱”、杜某在后边跟,我拦住老太太对她说:“大娘你知道不知道有个老中医,能看邪事”她说:“不知道。”我说:“我想看看,我丈夫开车出车祸了!”接着杜某从后边上来说:“我知道。”又说“老太太,你做好事做到底,老中医不爱接见年轻人,你陪住一起去,给你也看!”老太太同意了。

杜某带着老太太往一个小某里去,我在后边跟着,“老邱”带着我们去找“小某”。一路上,杜某问这问那,很快摸清了老太太的底细,快到“小某”站的小某时,杜某说上厕所,叫我和老太太一起站着,这时杜某与“小某”沟通了老太太的情况,“小某”在见到老太太时,把她的情况说的很清楚,老太太很信服,“小某”也讲了我的情况,我一直点头称是,随后叫我走了。我站在一边,见“小某”说她儿子有血光之灾,要走到她前边,必须用现金祭,叫她回去拿钱,她同意了。老太太走后,我就上了占军的车,随后杜某分给我200元现金。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2008年10月一天,邱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开着我的出租车第二天早上到南某去拉着他们。第二天早上我就开着我的红色面包车到南某理工学院东边金地利宾馆门前,拉上邱某、杜某、杨某、秦某,到车上后,杜某说:到张店去,上次到张店不长时间就弄X元钱,那边钱好弄(骗)。我拉住他们到张店邮政局门口,他几个都下车了,等到近中午,杜某领着他们几个到车跟说:中午到我家去吃饭,我估计他们上午没把钱骗到手,下午要继续骗,我没多问。他们也没多说,中午在我家吃饭,饭后2点多的样子,秦某江、邱某出去约1小某又回来,杜某、杨某和我又喊的两个人在我家打麻将,等到下午四、五点,他们4人又让我把他们送回南某,在车上秦某江、邱某还得意地说:今天那个老太太实在太傻了,以前被骗的人等1个多钟头就迷过来劲了,今天这个直到下午还没迷过来,他们得意的样子,我估计他们骗到手的钱不少。第二天我在街上听群众议论才知道他们骗的是张店街派出所东边50多米远献良老婆史××1万多元。

我没有跟着他们,不知他们具体咋骗的,反正是利用封建迷信骗那些老头老婆们。

3、同案人邱某的供述

那天是李某某提出去他老家张店镇的。李某某开着车拉着我、秦某、杜某、杨某到了张店镇街上,杜某和杨某在张店镇政府旁的幼儿园选定了一个对象,杨某先上去说的,然后杜某又上去说,然后他们俩领着那个老太太通过张店派出所对面的一个小某进了前面一个大院,秦某给那个老太太说了一番话,老太太就出来回家拿钱了,我就徒步跟着她,她就是张店街上的,我跟着她一会儿就到家了,她一路上也没和人说话,到家拿了钱之后就出来了,当时已经快晌午了,她拿了钱又到了那个大院,在她到那个大院之前,我给秦某打了电话说:这个老婆怪乖,一会儿就到。看哪个老太太进了那个院,我就到李某某家了,后来我看到李某某开着他的红色面包车拉着秦某出了那个院,然后我最后到李某某家的,李某某车上已经拉着他们几个,我上车之后大家就离开张店了。秦某说那个老婆只送来一千块钱,我和秦某、杜某、杨某、李某某就把钱平分了,一个人二百块钱。

我去过张店两次,第一次没有诈骗成功,第二次在张店街骗了一个老太太。

4、同案人秦某的供述

2009年春天的时候,李某某说张店街有会,提议我们到张店街干铺活。李某某开着红面包,我们先到李某某家打了一会牌,然后就都上街了,我在张店镇政府前七八十米一个小某里假扮神医的孙子,杜某和小某去物色对象,过了一会杜某、小某领来了一个老太太,我早已经从杜某口中了解到了老太太家的情况。我把她家情况一讲,老太太就信了一大半,加上杜某、小某的鼓动,她很快就信了我这个神医的孙子,我就告诉她近期家里有灾,让她拿钱由我神医爷爷给她做法去除,钱是做法时用,用了还给她,老太太信以为真,就回家拿钱,这时候邱某就去盯老太太的梢儿,看她路上是否和人说话,确认是否拿钱来,过了一会儿邱某说老太太拿钱来了。我就在张店镇门口接住了老太太,老太太给了我一千块钱。

中午我们就在李某某家吃饭,我给了李某某一百块车费,剩下的我和杜某、小某、邱某我们平分了,当时分钱是在李某某家。

5、被害人史××的陈述

我来报案,今天上午8点,我到街上买鸡蛋走到十字口南某,迂到一个20来岁年轻娃问我:“大娘,是不是咱医院有个老中医”我说:不知道。他说:老中医会治病,还会看邪事。我说:不知道。他说:我爸妈离婚了,我开车轧住人了,还在医院里。正说着又过来一个三、四十岁女的。

年轻娃问这女的:“阿姨,你知道老中医吗”那女的说:知道,是80多岁的老中医,还会看邪事!我让那女的领着去,那女的说:大娘,你是个好心人,好事做到底,你领去吧!我们三人一起到张店卫生院,在路上那女的问我多大岁数,几个孩子,又问我孩子们在干啥,我都回答了。我们到卫生院住院部楼下,在楼道口迂到一个男的,那女的说那男的:李某生,这兄弟把人家腿轧坏了,这大娘好心领他来,想找你爷看看。那男的说:我去给我爷说说,后到住院部后边去了。

等四、五分钟他回来了,坐在我身边说:“大娘啊!你儿子有血光之灾,如果你不破了,你儿子要走在你前面。”我说:“有破的办法没有”他说:“有啊!”接着问我“你有多少钱,得有真心,我爷知道你来了,知道你命害。”我说有二、三万块钱。他说:是存的不是我说:那一、两万借出去了,还有一万多存着。他问:是死期不是我说是。他说:别想那利息了,救人要紧。他又问屋里有钱没有我说:有千把块钱。他说:有金银手饰没有我说:妮给我买个戒指。他说:那你都带来。并告诉我死人用阴钞祭,活人要用现金祭。并说:你赶紧回去取钱,11点前别错过时间了。之后又说那娃:“小某弟!你轧住人了吗爸妈离婚没有”那娃回家后说:我爷说了,你不破,还会轧住人。那娃说:你给我破破。这人问:你家有多少钱,你快去取钱,那娃走了,我也回家了,到家后去邮电局取钱,电脑坏了,我又坐车到油田,但油田也取不出来,又回张店,邮电局下班了。我在家吃饭后,2点多到邮电局取了一万三千元钱,又带上屋里的一千元和戒指,又去张店卫生院,在门口那男的正好出门,他说:我爷知道你来了,叫我接你。我把钱交给他,包括戒指,他告诉我祭后给你,你拿回去不准动,压床头下两天。我说中。他说:时晨己过了,我爷已把香上了,你回去买香,你先到家在自己床头拍三下手,喊说:保佑儿子平安。我回屋拍手后,又到街买了香、毛巾,又到卫生院,坐到住院部楼道里,一直等到4点多见不到人,我去问医院方某医生,才知道受骗了。骗走现金14000元,戒指是1100元买的。

当时家里就我自己。我取了两张存折,一个6000元,一个7000元,家里还有一千元现金,我把戒指也给了人家,我没给他们说。

第二天我女儿回来了,我才给她说。

我女儿叫邢×,

我的戒指是我小某儿邢一×在深圳给我买的。我女婿给我捎回来的。买时是1200元,我女儿也没有给我发票。

6、证人邢×2011年11月9日证言

那天中午我给我妈打电话问家里的情况,我妈说没事,一切都好,10月3日我回家我妈才给我说,我一听气的哭的不行,说我妈你有病不看,钱让人骗走,我妈也哭的不行。

我妈被骗14000元还有一个戒指,她说取了两张存折,一个6000元,一个7000元,家里还有1000元,这些钱都是我和我妹打工挣的钱,还有她自己卖凉皮挣的钱,那个戒指是我妹给我妈的,是在深圳的,重4、48克当时买的时候花了1200元。

7、证人方某(唐河县张店卫生院医生)的证言

10月2日下午4点多钟,我正在上班,史××跑到门诊上问:“你知道你们医院来了个老中医吗”我说:“没有”她又问:“有个姓李某医生吗”我说:“住院部有个姓李某中医,有60岁左右你去看看。”她说:“那个医生我认识,还有没有从外边来看病的老中医,还能看邪事”我问她:你问这干啥她说:我给人家钱了,我赶紧叫她出去找,她说被骗一万多元,具体多少不清楚。

当时妇产科的韩某也坐在我屋里。

8、证人韩某(系唐河县张店卫生院医生)证言

证实内容同方某。

9、郑×的证言

我来反映杨某伙同他人一起利用封建迷信进行诈骗的事情。

杨某对我说:2008年底,她和老蛮子,姓谭,“小某”、还有一个年轻娃,由张店镇的“占军”开着红色昌河车,她们5个人一起在张店派出所附近,对一个老女人进行诈骗,骗多少钱不清楚。10、辨认笔录

李某某辨认同案人杨某。

史××辨认出冒充神医之孙的秦某。

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唐河县X镇支行存取款凭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某无异议,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李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虽然参与了实施诈骗的预谋过程,但未具体实施诈骗行为,作用相对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积极配合退赃,故应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杨某自2011年6月5日起至2012年6月4日止;李某某自2011年6月7日起至2012年1月6日止。杨某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瑞

审判员李某体

审判员郜峰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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