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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罗X、罗某、陈某与被上诉人吴X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罗X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X林

上诉人罗X、罗某、陈某与被上诉人吴X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某双牌县人民法院(2011)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罗X、罗某经传票传唤未予到庭。被上诉人吴X林的委托代理人何进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2011年4月17日,吴X林经其舅秦XX介绍与罗X相识后,罗X及其母陈某等人到吴X林的姐姐吴XX家看亲,罗X之母陈某提出吴X林家拿出彩礼40,900元后,就可以将罗X带走。次日,吴X林与其姐吴XX、罗X及秦连献等人租车到罗X家吃中饭,由吴X林代表吴家送给罗X之父母彩礼40,900元。同月23日,罗X随吴X林到广东省深圳市开始同居生活。双方同居一段时间后,发现罗X已经怀孕,吴X林怀疑罗X所怀小孩不是自己的,便向罗X询问缘由,罗X道出实情,称其在认识吴X林之前就已经怀孕。2011年8月3日,罗X到双牌县人民医院作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结果为:1、宫内中孕,单活胎(胎位不定),相当于28±W大小;2、胎盘功能I级。2011年8月7日,罗X到双牌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行羊膜腔注射引产术,花费用735元。原告吴X林在获悉被告罗X怀有他人的孩子后,要求与被告罗X解除婚约,但双方因彩礼退还一事未能协商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审判决认为,按照农村习俗,男方向女方送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原告吴X林向被告罗X家给付彩礼40,900元的事实,有被告罗X本人的自认及媒人秦连献的证言予以佐证,足以认定;原告吴X林与被告罗X同居生活后,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因被告罗X的原因导致双方同居关系的解除,原告吴X林有权主张返还彩礼,故对原告吴X林要求被告方退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关于40,900元彩礼的具体退还数额,由法院根据原告吴X林与被告罗X同居时间的长短、婚约解除的原因等因素,在兼顾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后酌情判处。原告吴X林另主张的3,800元(即44,700—40,900),因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确属彩礼范围,故不予支持。关于被告罗X提出的反诉请求,因其与原告同居生活系双方的自愿行为,故其要求原告吴X林赔偿误工损失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在确定被告罗X退还彩礼数额时对这一事实可作为一个因素适当予以考虑。综上对被告罗某、陈某提出未收到彩礼等辩称意见,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罗X(反诉原告)、罗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吴X林彩礼人民币35,000元;二、驳回反诉原告(被告)罗X的全部反诉请求;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吴X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给付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7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458.5元,被告罗X、罗某、陈某共同负担360元,原告吴X林负担98.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罗X负担。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罗X、罗某、陈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提出:1、原审判决定性错误,判决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彩礼35,000元缺乏事实依据;2、一审法院滥用职权,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充当被上诉人代理人,导致判决结果不当,且驳回上诉人罗X的反诉请求不当等理由上诉。被上诉人则以原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决。

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且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因此,对二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男方向女方送彩礼是作为求婚的一种方式,如双方达到了一定的感情基础而登记结婚的彩礼可不予返还,如双方因各种原因而未予登记结婚的,彩礼原则上应予以返还。本案中,上诉人收取了被上诉人吴X林送予的彩礼40,900元的事实存在。第一,有上诉人罗X在一审中承认收取了对方的彩礼;第二,该彩礼是经过媒人秦连献的手再交给上诉方的,有秦连献的证言予以证实;第三,上诉方在诉讼中承认收取了彩礼,只是认为是男方不要女方了,彩礼不予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双方未登记结婚的原因其过错不在被上诉人,因此,原审判决由上诉方返还被上诉方的大部分彩礼的判决恰当,其定性正确。上诉人上诉提出的原审判决定性错误,退还彩礼的判决缺乏事实依据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上诉人上诉还提出,原审法院滥用职权,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充当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导致判决结果不当的上诉理由,因上诉人在一审和二审中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原主审法官是否有不当之处。原主审法官在一审原告的口头请求下,及时找原审被告询问了解情况,并作了调查笔录,上诉人罗X在笔录上签了字,还对记录不完整的地方作了补充。因此,原审主审法官的询问行为是及时调查取证的需要。对媒人秦连献的调查笔录,是为了佐证彩礼的给付情况,亦是及时取证的需要。因此,对上诉人的上述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恰当,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17元,由上诉人罗X、罗某、陈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某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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