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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甲、程X、程X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略)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芦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3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6月16日被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程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6月16日被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11月3日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程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3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6月16日被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芦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甲、程X、程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某甲,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甲、程X、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程某甲、程X和被害人程某甲三兄弟因屋后排水沟的问题与邻居被害人程某甲一家一直有矛盾,遂于2011年2月20日19时许到程某甲家去讨说法。后与程某甲、程某乙妻子张某和程某乙儿子被告人程X发生纠纷,并相互殴斗。在互殴过程某甲被告人程某甲用木棍将被告人程X打伤,被告人程X打伤张某,被告人程X用菜刀将被害人程某甲和被告人程某甲、程X砍伤。经株洲市公安局法检所鉴定,被告人程X的伤情系轻伤,十级伤残,被告人程X和被害人张某、程某乙伤情系轻伤,被告人程某甲和被害人程某乙伤情系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甲、程X一方赔偿了被告人程X一方人民币16000元。

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某甲,被告人程X、被害人张某、程某甲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在本院组织下于2011年11月15日达成了调解协议,相互进行谅解,并请求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甲、程X、程X在开庭审理中并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程某甲、张某、程某乙陈述、证人张某、丁某、殷XX的证言、病历资料、鉴定结论、办案说明、悔某、谅解书、破案经过、被告人程某甲、程X、程X的供述、被告人程某甲、程X、程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程X、程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株洲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甲、程X、程X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程某甲、程X、程X能自愿认罪,并达成调解协议,互相谅解,三名被告人确有悔某表现,对其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对其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三名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程某甲应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于10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持判决书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到。)

二、被告人程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程X应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于10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持判决书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到。)

三、被告人程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程X应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于10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持判决书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杨XX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许XX

附:判决书引用的法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某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某百三十四条、第某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某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某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某甲,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某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某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某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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