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孙某、上诉人王某丙与被上诉人王某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

委托代理人蔡军,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丁。

上诉人孙某、上诉人王某丙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上诉人王某丙、被上诉人王某丁及委托代理人蔡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王某丙系孙某之子,王某丁系王某丙之女。2010年1月24日至2010年7月18日,孙某与王某丙共同居住,在该期间,孙某与王某丁至徐州市公安局东站派出所挂失并补办了孙某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现孙某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均由王某丁持有。王某丙曾持孙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存折于2010年8月27日、2010年10月18日、2010年12月17日及2011年2月12日分四次在邮政储蓄银行徐州市分行建国东路支行领取了孙某共计3700元的抚恤金,现孙某已挂失并补办了该邮政储蓄存折。孙某2010年度12个月的尊老金共计1200元亦由王某丙领取,现在王某丁处。孙某原居住房屋的部分拆迁安置补偿款2397元由王某丙领取,后王某丙将该2397元给付了孙某。另查明,王某丁与孙某为同一户口,户主为孙某。

孙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王某丙、玉红归还身份证、户口本及发放养老保险的邮政储蓄存折;2、王某丙、王某丁归还尊老金1200元、养老金3700元及拆迁补偿款2000元,以上合计6900元。

原审法院认为,王某丁持有孙某的身份证和1200元尊老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某丁应当将上述款物返还给孙某。对于户口本,因王某丁与孙某为同一户口,作为同户的家庭成员,双方均有持有户口本的权利,故对于孙某要求王某丁返还户口本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邮政储蓄存折,因孙某已挂失并进行补办,应视为孙某已通过自力救济获取了该邮政储蓄存折,故对于孙某要求王某丙返还邮政储蓄存折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3700元的抚恤金,王某丙主张其已将该3700元全部交给了孙某,但孙某予以否认,为此王某丙仅提供了证人刘某戊证言而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对此不予采信,王某丙应当将该3700元抚恤金给付孙某。对于拆迁补偿款2000元,孙某在庭审中主张其在搬离王某丙住所时,尚有2000元遗留在王某丙家中,但因未提供证据证实,对孙某要求王某丙返还拆迁补偿款2000元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王某丁返还孙某的身份证及尊老金1200元。二、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王某丙返还孙某抚恤金3700元。三、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孙某负担15元,由王某丁负担20元,王某丙负担30元。

孙某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孙某长年随王某乙生活,孙某的户口本却被王某丁持有,导致孙某领取尊老金、抚恤金多有不便,王某丁应将孙某的户口单页返还给孙某。2、孙某虽然补办了新的邮政储蓄本,但原来的邮政储蓄本仍为王某丙持有,王某丙应将该邮政储蓄本归还给孙某。3、孙某的拆迁补偿款由发放人员将该款发给王某丙,王某丙在孙某离开时没有将该款交给孙某,王某丙应返还拆迁补偿款2000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王某丙针对孙某的上诉答辩称:1、关于户口本,2011年11月3日,孙某的户口已经由东站派出所迁至夹河派出所,之后东站派出所通知王某丁等人到东站派出所办理户口本变更手续,王某丁等人于2012年1月12日在东站派出所重新办理了以王某顺为户主的新户口本,孙某和王某丁原来在一起的户口本被东站派出所收回,不存在由王某丁返还户口本问题。2、关于邮政储蓄本,王某乙在邮政银行挂失补办了新的储蓄本,王某丙原来持有的邮政储蓄本被邮政银行收回,不存在邮政储蓄本返还问题。3、关于拆迁补偿款,王某丙从未占有过该款项,且有证据证明该补偿款已交给孙某,在一审庭审时孙某自认拆迁部门有关人员将相应款项交其手中,该项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决。

王某丙亦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3700元抚恤金已实际交给孙某。其中2010年8月27日王某顺、王某丙、陈文芝送去900元;同年10月23日王某丁、王某双、刘某戊送去1000元;2011年1月28日王某丙送去1000元,当时王某乙之妻韩华荣在场;同年2月12日王某双送去900元,孙某与王某丙系母子关系,王某丙交付上述款项时不可能让其出具收条。2010年10月23日王某丁、王某双、刘某戊送去1000元时,刘某戊在一审时已出庭作证,王某乙当时就在家中,而王某乙回避给款的事实。王某丙在一审庭审时对是否给付3700元申请测谎,一审法院未予处理导致认定事实不清。2、孙某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由王某乙持有,导致同一户口的王某丁小孩入学等多有不便,后来孙某交给王某丁保管,王某丁持有该户口本并无不妥。3、孙某于2011年9月8日明确表示“不告了”,证明孙某并不愿意进行诉讼,本案是王某乙以孙某名义虚构事实进行的诉讼,并非孙某真实意思表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

孙某针对王某丙的上诉答辩称:1、原来的邮政储蓄本上有王某丙取款的记录,王某丙应将该邮政储蓄本归还给孙某。2、孙某离开王某丙家时,王某丙没有将孙某的拆迁补偿款2000元交给孙某。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王某丁针对王某丙与孙某的上诉答辩称其答辩意见与王某丙的意见一致,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1、孙某的户口本、邮政储蓄本、拆迁补偿款2000元应否由王某丙返还。2、王某丙是否已将3700元抚恤金交付给孙某。

二审期间,王某丙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王某顺的户口本复印件一份,王某丁的户口变更至王某顺户口本,以证明王某丁与孙某的户口已经实际分离,王某丁从原户口本中迁出,不存在户口返还问题。孙某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无异议,但与孙某户口本返还没有关系,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王某丁质证意见同王某丙的意见一致。本院认为,王某顺的户口本系在户籍管理机关办理的证件,且孙某对该证据无异议,应予采信。

证据二,证人拆迁补偿款的经办人王某的书面证言:“本人将补偿款交与孙某手里,在场见证人王某芬、王某丙,现有收据复印件在王某丙处,特此证明。证明人王某”。以证明王某将拆迁补偿款直接交给孙某。王某丙称证人王某有事不能参加庭审。孙某质证认为,该证言没有说明交款的时间和地点,该款于2010年4月在王某丙家交给王某丙,孙某从王某丙家搬出时,王某丙没有将拆迁款交给孙某。王某丁质证意见同王某丙的意见一致。本院认为,证人王某没有出庭作证,其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确认其证明力。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关于孙某的户口本、邮政储蓄本、拆迁补偿款2000元应否由王某丙返还问题。孙某主张王某丁持有孙某的户口本,王某丁应将孙某的户口单页返还给孙某。鉴于王某丁与孙某的户口已经分离,故本案不予理涉。对于邮政储蓄存折,因孙某已挂失并补办新的邮政储蓄存折,孙某存款本息已通过储蓄存折的挂失与补办转移至新的邮政储蓄存折中,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孙某该项请求并无不当。对于拆迁补偿款2000元,通过一审法庭调查,孙某的拆迁补偿款2397元已由相关部门发放给孙某,其中397元用于孙某的开支,孙某主张其在搬离王某丙住所时,尚有2000元遗留在王某丙家中,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孙某该项请求并无不妥。

二、关于王某丙是否已将3700元抚恤金实际给付孙某问题。王某丙主张孙某与其系母子关系,王某丙交付3700元抚恤金时不可能让其出具收条,其中2010年10月23日王某丁、王某双送去1000元时,刘某戊也随同前往,刘某戊在一审时已出庭作证。王某丙主张3700元抚恤金已实际交给孙某,但孙某予以否认,王某丙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而邮政储蓄银行徐州市分行建国东路支行2010年8月27日、2010年10月18日、2010年12月17日及2011年2月12日的存档某料表明,王某丙在上述时间领取了共计3700元的抚恤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二)物证、档某、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据此,邮政储蓄银行存档某料的证明力大于王某丙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一审法院由此认定王某丙应当将涉案3700元抚恤金给付孙某符合上述证据规则。

综上,孙某和王某丙的上诉请求均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孙某负担50元,上诉人王某丙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某

代理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刘某戊璐

二Ο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