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X街X路X号。
代表人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国牛,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金生,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何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南县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何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南县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南县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南县人,住(略)。
上述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善贵,德恒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上述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X路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佛山市三水区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佛山市三水区人,住(略)。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平,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4)三法民壹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4)三法民壹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各被上诉人承担。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本案的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赔偿款(略)元予被上诉人何某甲、何某乙、李某某、黄某丙;
二、被上诉人黄某丁、黄某戊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九日内一次性支付赔偿款(略)。6元予被上诉人何某甲、何某乙、李某某、黄某丙;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74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本案各当事人按照一审判决所确定的分配方案分别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74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负担2028元,被上诉人何某甲、何某乙、李某某、黄某丙负担5220元,被上诉人黄某丁、黄某戊负担2500元。上述费用由本案各当事人在支付第一、二项款项时按照各自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金额一并结算并支付完毕,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三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麦洁萍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张梦阳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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