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桂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曾用名徐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某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毒瘾发作,即邀陈某某到位于桂平市X村其屋的房间内共同吸食毒品海洛因。经鉴定,从被告人徐某房间内提取的锡纸中检出海洛因。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因吸毒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陈某某吸毒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现某检测、指认尿检结果、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照片,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因吸毒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陈某某吸毒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9月23日起至2012年5月2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李家治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他人 吸毒 容留 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