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周某超,河南某法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谢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负责人龙某,任该分公司总经理(缺席)。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超,被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安财险湖北分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1年8月18日19时20分,被告谢某的司机张廷普驾驶豫x(临)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内乡X镇政府西50米路段与同向在前骑三轮车李某举某撞,造成李某举某伤,二车有损的交通事故。经内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张廷普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举某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造成原告亲人李某举某伤住某治疗,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花去医疗费24349.85元,被告仅支付7000元。依据规定,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5523.73元,被告平安财险湖北分公司依法在保险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内公交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证实李某举某交通事故受伤情况及本次事故责任的划分。

2、原告身份证、李某举、原告的户口本(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以证实李某举某原告系农村居民。

3、村委会证明,以证明李某举某原告的关系。

4、豫x(临)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投保单复印件,以证实事故车辆的投保情况。

5、内乡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住某、出院证、病人费用汇总统计单、河南某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某收费专用票据。

6、火化证明(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以证实李某举某死亡。

被告谢某辩称:张廷普是被告谢某雇佣的司机。同意依法赔偿交强险限额以外的部分。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驾驶证(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以证实张廷普有驾驶资格。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以证实豫x(临)号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为x),在被告平安财险湖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

被告平安财险湖北分公司辩称:第一,在驾驶人取得资格的前提下,依法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承担赔付12万元限额的赔付责任。第二,原告需提供索赔项目的举某责任,法院应依法采用合理标准认定。第三,本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谢某对原告提供证据1-6无异议,原告对被告谢某提供证据1、2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某提供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其证明力。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某、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1年8月16日19时20分,被告谢某雇佣的司机张廷普驾驶豫x(临)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内乡X镇政府西50米路段与同向在前骑三轮车人李某举某撞,造成李某举某伤、两车有损的交通事故。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内公交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廷普雨天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有关规定,对此事故应负主要责任,李某举某人力三轮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应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同日,李某举某进内乡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重型卢脑损伤。2、闭合性胸部损伤。3、闭合性腰部损伤。4、右侧腰椎横突骨折等。后于同年9月2日出院,花医疗费24349.9元。出院后,李某举某同年9月3日死亡。豫x(临)号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为x),在被告平安财险湖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交强险限额为12万元。被告谢某已向原告支付7000元。

原告李某某与李某举某叔侄关系,李某举某前由原告李某某照顾其生活。李某举某于1937年9月10日,系农村居民。原告李某某亦系农村居民。2011年度河南某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523.73元,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3682.21元,2010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303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谢某雇佣的司机张廷普雨天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对此事故应负主要责任,而李某举某人力三轮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对此事故负次要责任。因张廷普系被告谢某雇佣的司机,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谢某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原告获得赔偿的项目及数额为:1、医疗费为24349.9元。2、护某30元/天×2人×18天=1080元。3、误工费18天×30元/天=540元。4、营养费18天×20元/天=360元。5、住某伙食补助费18天×20元/天=360元。6、丧葬费为15151.5元。7、死亡赔偿金为5523.73元×6年=33142.38元。8、精神损害赔偿金,此次事故已造成李某举某亡的严重后果,势必给原告带来精神的痛苦,结合被告谢某的过错程度,受诉法院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的考虑,精神损害赔偿金以45000元为宜。以上共计119983.78元。根据法律规定,因豫x(临)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平安财险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而该车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间内,故被告平安财险湖北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李某某赔付损失119983.78元(含被告谢某支付的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付医疗费、护某、误工费、营养费、丧葬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9983.78元(含被告谢某支付的7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000元,由被告谢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某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吉密

审判员曹群

陪审员范江平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范艳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