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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长垣县法院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8月10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0月21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1年11月2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淑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以上二人均已判刑)经预谋敲诈勒索财物,商定以外地牌照的农用机动三轮车为敲诈目标,被告人陈某驾驶吴XX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吴XX驾驶二轮摩托车尾随其后,发现目标后,陈某开车故意逼挤三轮车,吴XX骑摩托车假装被撞摔倒,然后以吴XX有心脏病要看病,并威胁不拿钱就叫人来,陈某又假装是吴XX的经理进行调和的手段,敲诈勒索钱财,从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27日,在长垣、封丘等地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35次,其中陈某和吴XX参与35次,涉案金额54345元,吴XX参与25次,涉案金额37645元。具体分述如下:

2007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在长垣县X村南某假装被撞,敲诈毛XX现金500元。

2007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在长垣县X路假装被撞,敲诈刘XX现金700元。

2007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在长垣县X路假装被撞,敲诈王XX现金900元。

2007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在封丘县X镇假装被撞,敲诈周XX现金100元。

2007年12月1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在长垣县X路口南某装被撞,敲诈岳XX现金200元。

2007年12月1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在长垣县X路南某假装与郭XX碰车为由,敲诈郭XX现金700元。

2007年12月1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在长垣县X路上假装与陈XX碰车为由,敲诈陈XX现金7700元。

2007年12月1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在长垣县X村附近假装被撞,敲诈杨XX现金1000元。

2007年12月1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在长垣县王堤附近假装被撞,敲诈安XX现金2000元。

2008年1月7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在长垣县王堤至五岔路X路上假装被撞,敲诈彭XX现金2200元。

2008年4月13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X镇北边假装被撞,敲诈张XX现金600元。

2008年4月17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聂店收费站南某假装与李XX碰车为由,敲诈李XX现金780元。

2008年4月17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交警队附近假装被撞,敲诈赵XX现金3500元。

2008年4月18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交警队附近假装被撞,敲诈王XX现金400元。

2008年4月25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交警队附近假装与李XX碰车为由,敲诈李XX现金4400元。

2008年4月27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X村北地假装被撞,敲诈王XX现金未得逞。

2008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宏力学校南某假装被撞,敲诈王XX现金100元。

2008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宏力大道南某距五岔路口200米处假装被撞,敲诈李XX现金200元。

2008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聂店收费站南某装被撞,敲诈徐XX现金3800元。

2008年5月5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宏力大道假装被撞,敲诈赵XX现金4000元。

2008年5月6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X路与桂陵大道交叉口往东300米假装被撞,敲诈周XX现金1790元。

2008年5月7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北环假装被撞,敲诈许X现金2000元。

2008年5月9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聂店收费站南某往东路上假装与冯XX碰车为由,敲诈冯XX现金4000元。

2008年5月9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北环假装被撞,敲诈郭XX现金1700元。

2008年5月19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封丘县假装被撞,敲诈石XX现金175元。

2008年5月20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县城南某2、3公里的路上假装与周XX碰车为由,敲诈周XX现金500元。

2008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宏力医院假装与王XX碰车为由,敲诈王XX现金750元。

2008年5月22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X路假装与刘XX碰车为由进行敲诈,因被与刘XX同行的张XX认出而未得逞。

2008年5月22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封丘县短堤附近假装被撞,敲诈于XX现金2600元。

2008年5月24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老106国道铁路桥北假装与高XX碰车为由,敲诈高XX现金600元。

2008年5月24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宏力大道假装被撞,敲诈范XX现金2100元。

2008年5月25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宏力大道南某装被撞,敲诈范XX现金800元。

2008年5月25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宏力学校南某假装被撞,敲诈殷XX现金2850元。

2008年5月25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X路边假装与陈XX碰车为由,敲诈陈XX现金2000元。

2008年5月27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X路假装与陈X碰车为由敲诈时,因被公安干警发现而未得逞。

2011年8月10日,被告人陈某自动到长垣县公安局投案。

为了证明上述事实,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长垣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某与吴XX、吴XX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自动到长垣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与吴XX、吴XX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有三起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已判刑)在长垣县X村南某假装被撞,敲诈毛XX现金500元。

2007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在长垣县X路假装被撞,敲诈刘XX现金700元。

2007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在长垣县X路假装被撞,敲诈王XX现金900元。

2007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在封丘县X镇假装被撞,敲诈周XX现金100元。

2007年12月1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在长垣县X路口南某装被撞,敲诈岳XX现金200元。

2007年12月1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在长垣县X路南某假装与郭XX碰车为由,敲诈郭XX现金700元。

2007年12月1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在长垣县X路上假装与陈XX碰车为由,敲诈陈XX现金7700元。

2007年12月1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在长垣县X村附近假装被撞,敲诈杨XX现金1000元。

2007年12月1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在长垣县王堤附近假装被撞,敲诈安XX现金2000元。

2008年1月7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在长垣县王堤至五岔路X路上假装被撞,敲诈彭XX现金2200元。

2008年4月13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已判刑)在长垣县X镇北边假装被撞,敲诈张XX现金600元。

2008年4月17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聂店收费站南某假装与李XX碰车为由,敲诈李XX现金780元。

2008年4月17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交警队附近假装被撞,敲诈赵XX现金3500元。

2008年4月18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交警队附近假装被撞,敲诈王XX现金400元。

2008年4月25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交警队附近假装与李XX碰车为由,敲诈李XX现金4400元。

2008年4月27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X村北地假装被撞,敲诈王XX现金未得逞。

2008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宏力学校南某假装被撞,敲诈王XX现金100元。

2008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宏力大道南某距五岔路口200米处假装被撞,敲诈李XX现金200元。

2008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聂店收费站南某装被撞,敲诈徐XX现金3800元。

2008年5月5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宏力大道假装被撞,敲诈赵XX现金4000元。

2008年5月6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X路与桂陵大道交叉口往东300米假装被撞,敲诈周XX现金1790元。

2008年5月7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北环假装被撞,敲诈许X现金2000元。

2008年5月9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聂店收费站南某往东路上假装与冯XX碰车为由,敲诈冯XX现金4000元。

2008年5月9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北环假装被撞,敲诈郭XX现金1700元。

2008年5月19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封丘县假装被撞,敲诈石XX现金175元。

2008年5月20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县城南某2、3公里的路上假装与周XX碰车为由,敲诈周XX现金500元。

2008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宏力医院假装与王XX碰车为由,敲诈王XX现金750元。

2008年5月22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X路假装与刘XX碰车为由进行敲诈,因被与刘XX同行的张XX认出而未得逞。

2008年5月22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封丘县短堤附近假装被撞,敲诈于XX现金2600元。

2008年5月24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老106国道铁路桥北假装与高XX碰车为由,敲诈高XX现金600元。

2008年5月24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宏力大道假装被撞,敲诈范XX现金2100元。

2008年5月25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宏力大道南某装被撞,敲诈范XX现金800元。

2008年5月25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宏力学校南某假装被撞,敲诈殷XX现金2850元。

2008年5月25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X路边假装与陈XX碰车为由,敲诈陈XX现金2000元。

2008年5月27日,被告人陈某伙同吴XX、吴XX在长垣县X路假装与陈X碰车为由敲诈时,因被公安干警发现而未得逞。

2011年8月10日,被告人陈某自动到长垣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退出赃款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作案工具照片、笔记本照片;(2009)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长垣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证明;证人吴XX、吴XX、孙XX、刘XX、许XX、刘XX、宋XX、祁XX、李XX、裴XX、王XX、赵X、范XX、尹XX、徐XX、张XX、刘XX、冯XX、李XX、张XX、孙XX、郭XX、赵XX、陈XX、胡XX证言;被害人毛XX、刘XX、王XX、周XX、岳XX、郭XX、陈XX、杨XX、安XX、彭XX、张XX、李XX、赵XX、王XX、李XX、王XX、王XX、李XX、徐XX、赵XX、周XX、许X、冯XX、郭XX、石XX、周XX、王XX、刘XX、于XX、高XX、范XX、范XX、殷XX、陈XX、陈X陈某;被告人陈某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予以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陈某与吴XX、吴XX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自动到长垣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与吴XX、吴XX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有三起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4月30日之前,应当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七十四条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七十四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左民廷

审判员陈某民

审判员严志丽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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