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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甲与郭某乙相邻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郭某甲与郭某乙相邻侵权纠纷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0日作出(2006)周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某甲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郭某甲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我们的房屋是建在父母留下并分开的两块老宅基上。1998年动地时,将可耕地与宅基地捆在一起调整。根据宅基地大小,在分地时进行加减,申请人没有占被申请人的地,被申请人反占申请人宅基50公分。

被申请人郭某乙辩称,我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是建在使用权范围内,不存在侵占申请人宅基地的情形。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郭某乙在自己宅基地使用范围内建房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申请人郭某甲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郭某乙所建房屋影响其正常生活,也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郭某乙建房侵占了其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阻止被申请人建房并造成新建房屋损坏的侵权事实清楚,原审判令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正确。综上,郭某甲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冯卫疆

代理审判员王方剑

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张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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