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偿案

时间:2002-12-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民二提字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民二提字第X号

申请人: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董事长。

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庆集团)申请破产清偿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8日作出(1996)高经破裁字第5-X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以(2001)民二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查明,隆庆集团(原名天某皮鞋集团)系破产企业--天津市皮革化工厂(以下简称皮革化工厂)的上级主管部门。1993年隆庆集团与香港商华工业有限公司全行业合资,成立了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港集团)。合资后隆庆集团的下属企业--天津市劳保皮件厂(以下简称劳保皮件厂)的资产津港集团所属的劳保皮件分公司(现由津港集团分立出天津南华劳保皮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公司),劳保皮件厂承租的广开大街X号国有非住宅房屋1047.53平方米由南华公司使用并缴纳租金。1994年劳保皮件厂并入皮革化工厂,1996年10月皮革化工厂被依法宣告破产。1998年5月天津市南开区西广开片进行危房改造,广开大街X号国有非住宅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隆庆集团持《租赁合同》与天津市南开区城市房屋拆迁中心(以下简称拆迁中心)就上述国有非住宅房屋拆迁安置问题签订了协议书,由拆迁中心给付隆庆集团人民币(略)元。1998年6月2日南华公司以拆迁中心将本案拆迁费给付隆庆集团,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1998)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将拆迁中心尚未付出的拆迁费和隆庆集团已收取的拆迁费判令给付南华公司。隆庆集团不服,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二审期间,隆庆集团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皮革化工厂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名义请求将上述拆迁费继续用于某偿破产债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遂作出原裁定。

另查明,2000年3月29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1998)高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撤销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南华公司的诉讼请求。2002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对该案提审。在再审过程中,经合议庭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拆迁费由南华公司和隆庆集团分享,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制作的(2002)民一提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原裁定认为,原劳保皮件厂系天津市南开区X街X号国有非住宅房屋之唯一合法承租人。劳保皮件厂并入皮革化工厂后,依据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相关规定,上述房屋的承租权应为皮革化工厂享有。皮革化工厂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未对该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处分。申请人隆庆集团作为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财产请求权;并申请该补偿费继续进行破产分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裁定:

一、原劳保皮件厂承租的广开大街X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略)元,继续用于某革化工厂破产债权第一顺序之补充清偿;

二、申请人隆庆集团为该补充清偿之执行人。

本院认为,隆庆集团作为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请求权,符合法律规定。但因南华公司已就本案国有非住宅房屋拆迁费的归属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故隆庆集团申请对上述拆迁费继续进行破产清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原裁定将归属尚存争议的拆迁费,决定用于某偿皮革化工厂的破产债务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6)高经破裁字第5-X号民事裁定书;

二、驳回天津市隆庆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长何抒

代理审判员孙基刚

代理审判员高珂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云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