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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吴某因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26岁。

被告吴某,女,24岁。

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合,夫妻没有感情基础。被告长期在娱乐场所上班,不顾家庭,原、被告经常为此争吵,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返还聘金彩礼等人民币15万元给原告。

被告辩称,夫妻还有感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4月2日订婚,于2011年4月10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于2011年5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没有生育子女。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长期在娱乐场所上班,并提供相片24张证实自己的主张,被告予以否认,提出其是舞蹈学习者,原告提供的相片是其演出的相片。原告还主张,原、被告自2011年8月16日开始分居生活,被告予以否认,提出原、被告自2011年9月10日才开始没有同居生活,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长期在娱乐场所上班,并提供相片证实自己的主张,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实原告的主张,故不能认定。原告还主张,原、被告自2011年8月16日开始分居生活,被告提出原、被告于2011年9月10日才开始没有同居生活。故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不予支持。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增强家庭责任感,双方正确处理夫妻关系,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还是可以和好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乘涛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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