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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张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到驻马店市X区金悦酒店后院一办公室内,将该酒店的一台电脑盗走。经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2470元。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的亲属代为退被害单位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收某、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4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且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的刑期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2012年6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纪锋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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