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贾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云涛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4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贾某在安阳县X村郝某某的小卖部买东西时,趁人不备从抽屉内偷走现金1100余元。案发后贾某退赔被盗失主现金1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盗失主郝某某、孙某某陈述及被盗证明,证人马某某人证言,盗窃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孙某某出具的收到条及谅解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现金1100余元,数额较大,核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退赔了被盗失主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2012年4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靳庆霞

代理审判员周娜

人民陪审员刘某顺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艳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