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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

被告李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廖树桐,系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甲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调解双方离婚,2011年10月18日送达调解书时,李某乙反悔。2011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代理人廖树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我俩经人介绍于1997年11月16日结婚,后补办结婚证。婚生二子一女,结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因办有留守学校,她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关系,夫妻产生矛盾,我俩协商离婚,她也同意离婚。

被告李某乙辩称,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数年,并生育三子女,在共同生活中,从白手起家,到现在拥有房屋数十间,车辆多辆,生活富足。我决不同意家庭破裂。2、婚后我俩互相关心,互相照顾,就是去年被答辩人出了事,答辩人也不离不弃。全力以赴帮助被答辩人解脱困境。3、婚后生育三子女,都未成年,他们需要一个温暖而又完整的家,缺少父爱或母爱都会在他们的心灵上造成阴影,不利于健康成长。虽然在生活中有一些不和谐,答辩人有信心去消除负面影响,愿用百倍的付出维护好家庭。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原告李某甲为支持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07年12月11日李某乙写给孩子们的信一份,证明在家庭生活中自己有过错。2、2008年4月29日写的协议一份,证明双方协议离婚。3、2011年4月16日李某乙写的离婚协议一份,证明双方协议离婚。4、李某乙通话单一份,证明2007年11月份与其他人通话记录。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李某乙承认双方曾闹过离婚。协议书是李某甲逼我写的。通话记录是我正常通话,他怀疑我。

被告李某乙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辩意见及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原、被告于1997年农历11月16日按农俗举行婚礼,2009年10月26日补办结婚证。X年X月X日生长子李XX;X年X月X日生长女李XX;X年X月X日生次子李XX。婚后十多年,夫妻关系尚好。近几年,夫妻关系发生变化,主要是被告与其他男子有暧昧关系而产生矛盾和纠纷,互相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理解,共同财产有固城驾校,城关镇办有留守学校。共同债务若干。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活十多年,婚生二子一女,有一定夫妻感情基础。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胜明

审判员任远庆

审判员张明光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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