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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住宅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与广州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案

时间:2004-12-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308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开平市住宅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区长沙东郊北区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平学、洪某某,均系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巷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谢湘辉、兰某某,均系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开平市住宅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下称“住建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宝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一案,本院2002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9月3日、2002年11月21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并于2002年11月18日、200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住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平学律师、洪某某律师,宝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湘辉律师、兰某某律师和原委托代理人汪天可律师等到庭参加诉讼。因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基本事实争议大,提交证据材料繁杂,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依法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住建公司起诉称:1998年8月25日,我公司与宝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我公司承建宝源公司多宝路商住楼的全部土建工程及室内水电安装,建筑面积为(略)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计价按《广州地区X年建筑工程预算价格表》、《广州地区安装工程常用项目预算价》及建委有关文件按二类工程计费标准,造价暂定为4200万元;总工期600天;宝源公司根据我公司提交的工程进度表,审核后按工程量75%支付工程款,未依约付款的,拖欠期间应支付13%的利息;竣工验收后,宝源公司按总结算数付至95%;一方逾期结算工程款的,从逾期次日起按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规定支付违约金。1998年12月2日,我公司进场施工。2001年9月25日,工程竣工并通过综合验收。经我公司结算,工程造价为(略).85元,扣除在施工期间已付的(略).19元和供应材料折价款(略).21元,宝源公司尚欠(略).45元。诉请判令:1、宝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略).45元及违约金(从2001年10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工程款日止);2、宝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利息(略).64元并赔偿因逾期付款造成的误工窝工损失(略).21元;3、确认我公司对宝源公司的多宝华厦具有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宝源公司答辩称:1、工程竣工后,我公司积极与住建公司核对结算,但住建公司经催促却不提供相应施工资料和凭证,对数人员也经常缺席,致使结算工作受到严重影响,至今尚未完成。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之约定,我公司的付款条件尚不成就,不存在逾期付款问题,更谈不上逾期付款违约金;2、我公司不存在延期支付进度款的情况,工期延误是由住建公司自身原因导致;3、工程价款优先权问题由法院依法认定。综上,请求驳回住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宝源公司反诉称:双方当事人1998年8月2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后,住建公司1998年12月2日进场施工。施工期间,我公司依约支付了工程进度款,但住建公司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六、七、九、十条和《补充协议》第四、五条的约定并造成我公司损失如下:1、未经我公司同意擅自将地下室连续墙分包谋取不当利益,依法应将不当利益抵扣工程款;2、在建造化粪池过程中施工不当损害邻近房屋,导致我公司为补强、修理及临时安置住户共支付(略)元;3、工程延期14个月完工,造成我公司因此赔偿小业主逾期交楼违约金和多支付拆迁安置费;4、在竣工验收后不提交合格的工程资料给城建档案馆,致使我公司的保证金(略)元至今未能退还。此外,我公司还代宝源公司垫付了施工违章罚款。诉请判令:1、住建公司返还我公司代其支付的危房维修和临迁赔偿费(略)元;2、住建公司赔偿延期完工造成我公司实际支付给业主的违约金和拆迁赔偿金(略).86元;3、住建公司返还我公司代垫的施工违章罚款(略).50元;4、住建公司支付因未提供合格工程资料导致的保证金损失(略)元。

住建公司答辩称:1、本案工程周围有多栋危房,对危房的加固是工程施工的一部分,并非工程施工不当的后果;而化粪池施工中造成房屋开裂和人员临迁原因在于宝源公司擅自改钻孔桩为钢板桩且自行委托其他单位施工,我公司不存在施工不当的行为,且事后双方当事人也对相关维修费用的负担作了约定,故化粪池施工引致的补强、临迁费用应由宝源公司承担;2、工程延期完工原因是因宝源公司没有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将部分水电安装和木门安装工程发包给他人,未及时办理消防、绿化、人防等配套设施的单项验收手续等原因所造成,且工期依约应从办妥《施工许可证》的1999年4月1日起计;3、罚款是宝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加建货梯机房和封闭阳台所致,我公司只是按图施工且封闭阳台也非我公司施工范围,故违章被罚的责任应由宝源公司承担;4、宝源公司没有要求我公司提供工程资料,导致其保证金被扣是由于其没有向设计单位支付设计费用所致,与我公司无关;5、我公司不存在擅自分包行为,只是为施工的需要向广东省水利水电二局租用设备和人员。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宝源公司的反诉请求。

住建公司为证明其本诉起诉和反诉答辩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住建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宝源公司的工商注册基本资料;

2、住建公司与宝源公司1998年8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和1999年6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

3、住建公司陈述:宝源公司在起诉前合计我公司支付工程款(略).19元(1999年至2000年合计支付进度款(略)元、2001年合计支付(略).19元);

4、工程进度款的申请审批材料;

5、住建公司2001年2月26日致宝源公司《多宝华厦本月用款计划》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承诺书》;

6、住建公司陈述:宝源公司施工期间供应钢材折合价款(略).21元;

7、住建公司陈述:我公司已退回劳动保险金(略)元给宝源公司;并提供《关于多宝华厦劳动保险金报告》及相关支付凭证佐证;

8、《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抽查情况通知书》、《中庆约X号、X号-1房屋补强及维修报价表》和宝源公司2001年3月14日致住建公司的《关于多宝华厦化粪池施工的明确》;

9、住建公司陈述:我公司依据图纸对阳台除铝合金外的其他部分和电梯进行施工;并提供相关施工图纸12份佐证;

10、穗建(筑)证字(99)第X号《施工许可证》及《申请审批表》;

1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备案表》;

12、住建公司自行编制的《工程结算书》;

13、宝源公司1998年12月5日审批确认的《多宝华厦商住楼±0.00以上主体分部施工方案》,用以证明实际投入施工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数量;

14、住建公司自编的《工程误工窝工结算书》和穗建价(2000)X号、穗建价(2000)X号等文件。

宝源公司为证明其本诉答辩和反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住建公司与宝源公司1998年8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和1999年6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

2、住建公司和宝源公司1999年5月25日签订的《钢筋供应合同》及1999年11月19日的《会议纪要》;

3、双方当事人1998年12月11日的《会议纪要》;

4、宝源公司1999年至2001年期间支付工程款(略).19元的申请审批材料、付款凭证和发票;

5、宝源公司陈述:我公司在诉讼期间另行支付工程款(略)元;并提供2002年9月、2003年7月和2004年3月分别支付该款项的付款凭证和发票佐证;

6、双方当事人2002年3月26日的《会议纪要》和2002年4月5日签订的《室内装修阶段已完成工作的明确》;

7、宝源公司陈述:我公司曾多次催促住建公司进行结算;并提交宝源公司2002年5月17日、6月17日、7月12日分别致住建公司的函件佐证;

8、宝源公司陈述:我公司为维修因住建公司不当施工损害的房屋支付了维修费(略)元、赔偿费(略)元和临迁费(略)元;并提交《中庆约X号、X号-1房屋补强及维修报价表》、宝源公司与广州市荔湾区房地产管理局新风房管站(下称“新风房管站”)2002年7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新风房管站2001年4月19日出具的发票和支付危房赔偿金(略)元、临迁费(略)元的相关临迁补偿协议、付款凭证等佐证;

9、穗规决[2001]X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宝源公司2001年7月17日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缴纳罚款(略).55元的凭证;

10、宝源公司陈述:我公司曾催告住建公司交付工程档案案卷材料;并提供宝源公司2002年10月15日致住建公司的函佐证;

11、广州市城建档案馆收取宝源公司保证金(略)元的凭据及《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案卷名称表》;

12、穗建开验字第(荔)(略)号《广州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

13、住建公司2001年8月20日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

14、宝源公司与广州市东山区金山安装工程公司(下称“金山公司”)1998年4月21日签订的《协议书》及《用电安装维修工程完工验收表》;

15、宝源公司1999年3月缴纳工程劳保金165万元的《预收款凭证》及穗建劳办[1999]X号《通知》;

16、宝源公司陈述:住建公司擅自分包地下连续墙工程;并提交《地下连续墙工程平面布置图》佐证;

17、宝源公司陈述:因住建公司延期完工导致我公司赔偿违约金(略).06元给购房业主;并提交相应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和付款凭证佐证;

18、宝源公司陈述:因住建公司延期完工14个月导致我公司至今实际赔偿拆迁户安置费(略).53元;并提交相应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付款凭证佐证。

经开庭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如下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均无异议:

1、住建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宝源公司的工商注册基本资料;

2、双方当事人1998年8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和1999年6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

3、住建公司在开工前已缴纳工程保证金300万元;

4、双方当事人1998年12月11日的《会议纪要》;

5、宝源公司在本案诉讼前合计支付工程款(略).19元(1999年至2000年合计支付进度款(略)元、2001年合计支付(略).19元),诉讼期间合计支付(略)元(2002年9月(略)元、2003年7月(略)元、2004年3月(略)元)给住建公司;

6、住建公司2001年2月26日致宝源公司《多宝华厦本月用款计划》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承诺书》;

7、双方当事人1999年5月25日签订的《钢筋供应合同》和1999年11月19日的《会议纪要》;

8、宝源公司向住建公司供应钢材折合价款(略).21元;

9、宝源公司与金山公司1998年4月21日签订的《协议书》及《用电安装维修工程完工验收表》;

10、宝源公司1999年3月缴纳工程劳动保险金165万元的《预收款凭证》及穗建劳办[1999]X号《通知》;

11、住建公司向宝源公司退回劳动保险金(略)元的付款凭证和《关于多宝华厦劳动保险金报告》;

12、化粪池的桩工程由宝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施工;

1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抽查情况通知书》和宝源公司2001年3月14日致住建公司《关于多宝华厦化粪池施工的明确》;

14、《中庆约X号、X号-1房屋补强及维修报价表》;

15、宝源公司与新风房管站2002年7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和新风房管站2001年4月19日出具的发票;

16、宝源公司支付危房赔偿金(略)元和临迁费(略)元的相关协议和付款凭证;

17、穗规决[2001]X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宝源公司2001年7月17日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缴纳罚款(略).55元的凭证;

18、住建公司依据经会审的图纸对阳台除铝合金外的其他部分和电梯进行施工;

19、广州市城建档案馆收取宝源公司保证金(略)元;

20、住建公司未交付《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案卷名称表》中相应资料(详见附表三);

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和住建公司2001年8月20日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

22、穗建开验字第(荔)(略)号《广州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证》;

23、宝源公司1998年12月5日审批确认的《多宝华厦商住楼±0.00以上主体分部施工方案》;

24、《地下连续墙工程平面布置图》在施工前已经宝源公司审核同意;

25、双方当事人2002年3月26日的《会议纪要》和2002年4月5日签订的《室内装修阶段已完成工作的明确》;

26、穗建(筑)证字(99)第X号《施工许可证》及《申请审批表》;

27、宝源公司与购房业主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和付款凭证;

28、宝源公司与拆迁户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付款凭证。

宝源公司对住建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有如下异议:

1、确认住建公司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审批材料,但抗辩主张其中1999年9月14日的《关于裙楼(八月份)工程进度款的意见》与同年10月28日的审批均是对同一项工程进度的审批;

2、对住建公司自编的《工程结算书》和《工程误工窝工结算书》,不予确认。

住建公司对宝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有如下异议:

1、否认宝源公司关于其曾催促住建公司结算及交付工程案卷材料的陈述,并否认曾收取宝源公司2002年5月17日、6月17日、7月12日、10月15日的函件;

2、对宝源公司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审批材料,否认曾收到宝源公司1999年8月11日出具的关于±0.00以下工程进度款审批复函,抗辩主张该项工程进度应依据宝源公司1999年8月10日出具的《关于±0.00以下工程款的意见》认定为1035万元;

3、确认宝源公司提交的工程款支付凭证、发票,但否认2000年7月27日出具、金额为15万元的发票项下有对应的收款,同时抗辩主张2000年1月6日和同年4月10日的两笔付款中应分别扣减代垫税金2万元和3万元。

此外,本案审理期间,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造价咨询中心对本案所涉工程予以结算。经结算,该中心认定:在不考虑应由法院裁定的优质优价费、临时水电费和保证金利息等事项的情况下,本案工程总造价为(略).19元;其中,宝源公司提供钢筋2517.052吨,实际用于本案工程的2382.324吨,以穗建价[1999]X号文为依据结算,非用于本案工程的134.728吨,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钢筋供应合同》为依据结算计(略).89元并已在总造价中扣除。

经质证:1、关于总造价:住建公司确认总造价;宝源公司对钢筋的鉴定依据提出异议,主张其所供应的全部钢筋均应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钢筋供应合同》为结算依据并据此相应调整总造价。2、关于工程优质优价费:住建公司主张本案工程经验收质量达到优良标准,故宝源公司应依约支付工程优质优价费;宝源公司主张由于竣工时政府主管部门已不直接参与工程质量验收,故本案工程的质量等级实际上未经评定,且工程质量整体上也没有达到优良标准,故不应支付工程优质优价费。3、关于临时水电工程费用:住建公司主张实际发生费用29.5万元;宝源公司主张实际发生费用33万元。4、关于保证金利息:住建公司依据《补充协议》第二条的约定主张保证金利息为30万元;宝源公司依据同一约定主张保证金利息应根据迟延开工天数、按年10%利率计算。

根据上述质证情况,本院对本案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审核认定如下:1、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2、对住建公司自编的《误工窝工损失结算书》的审核认定:本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本案工程没有误工窝工签证,而住建公司提交的《多宝华厦商住楼±0.00以上主体分部施工方案》仅是工程施工前制作的计划,不足以认定施工中实际投入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更不能证明确实存在停工的事实,因此,住建公司编制的《误工窝工损失结算书》缺乏事实依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3、对宝源公司主张其曾催促住建公司结算及交付工程资料的审核认定:住建公司否认宝源公司的相关陈述,宝源公司也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其确已将2002年5月17日、6月17日、7月12日、10月15日函件送达给住建公司的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不支持宝源公司该事实主张。4、关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审批材料的审核认定:A、除±0.00以下工程的审批事实和1999年9月14日的《关于裙楼(八月份)工程进度款的意见》外,双方当事人对此后18项工程进度款申请审批材料均无异议,本院依法将无争议的申请审批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B、对±0.00以下工程进度款的审批,鉴于宝源公司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其已将1999年8月11日复函送达住建公司的证据,故宝源公司主张以该复函为审批结果,缺乏依据;同时,由于宝源公司在1999年8月10日已对±0.00以下工程作出审批并以《关于±0.00以下工程款的意见》函告住建公司,在未经住建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其不宜单方擅自变更审批意见,故即使1999年8月11日复函确已送达住建公司,也不产生变更此前审批意见的后果;综上,本院支持住建公司的主张——依据宝源公司1999年8月10日《关于±0.00以下工程款的意见》认定其应依约支付该项工程75%的进度款776.25万元;C、宝源公司1999年9月14日《关于裙楼(八月份)工程进度款的意见》记载所审批的是八月份裙楼工程进度,而宝源公司1999年10月28日审批材料记载所审批的是九月份裙楼X-X层工程进度,该两项审批在施工月份、具体工程等方面均不相同,故宝源公司主张该两次审批是对同一项工程进度的审批缺乏依据,本院依据宝源公司1999年9月14日《关于裙楼(八月份)工程进度款的意见》认定其应依约支付该项工程75%进度款90万元。5、关于宝源公司1999年至2000年期间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的审核认定:A、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该期间内宝源公司支付的进度款总额为(略)元,且除2000年1月6日、4月10日和7月27日的付款外,双方当事人对其他付款的时间、金额均无异议,本院依法认定无争议的付款时间、金额;B、住建公司主张2000年1月6日和同年4月10日两笔付款中应扣除代付税金5万元,有双方当事人1999年11月19日《会议纪要》的相关约定佐证,宝源公司主张2000年7月27日付款两笔合计支付25万元,有相应发票佐证;C、住建公司和宝源公司各自主张均成立的情况下,该期间的进度款支付总额恰好是(略)元,而不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被否定均导致该期间支付的进度款总额与确认的(略)元相悖;以上情况综合分析、相互映证,足以支持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主张,故本院依法认定宝源公司2000年1月6日、4月10日、7月27日分别支付工程进度款137万元、50万元、25万元。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住建公司是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一级企业。1998年8月25日,宝源公司(甲方)与住建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多宝路商住楼,承包范围包括全部土建工程、防雷工程及室内水电安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分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计价按《广州地区X年建筑工程预算价格表》、《广州地区安装工程常用项目预算价》及建委有关文件按二类工程计费标准并按约定幅度下浮【第一条】;工程造价暂定为4200万元【第二条】;总工期600日历天,自开工至竣工验收止,实际开工期以办妥城监标牌,双方现场管理代表签字之日起计算【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设计院设计蓝图及有关说明执行,工程保修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第四条】;±0.00以下工程完工后,根据乙方提交的工程进度表,工程量经甲方审核后十五天内按核定工作量付75%,±0.00以上工程根据每月25日乙方提交的工程进度表,工程量经甲方审核后五天内按核定工作量付75%,工程全部竣工验收、水电并网且运行正常、办理好全部施工质量技术资料及竣工结算后三十天内,按总结算数付至95%,扣留5%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余款【第六条】;甲方委派徐金生为现场管理代表,甲方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第七条(一)】;乙方委派谢长跃为现场管理代表,乙方施工过程中对四邻民宅实行监控管理及维护,确保民宅安全【第七条(二)】;工程验收以施工图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第八条(一)】;工程竣工前5天,乙方将全部有效图纸资料向甲方移交【第八条(三)】;工程竣工后,工程变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图上加注明及编制竣工资料4份交甲方【第八条(四)】;按合同工期竣工不奖不罚,提前竣工的,甲方按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天标准给予奖励,延期竣工的,乙方按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一/天标准给付罚金【第九条(一)】;工程要求达到优良,达到优良标准优质优价,达到省优工程甲方给予工程造价1%的奖励,达到国优工程甲方给予工程造价1.5%的奖励,达不到优良标准乙方给付工程造价1%的罚金【第九条(二)】;图纸变更未及时送达和不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第十条(一)】;乙方逾期交付使用或因质量问题返工而逾期完工的,按合同第九条(一)偿付违约金【第十条(二)】;一方逾期结算工程款或奖罚金的,从逾期次日起,按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对方付违约金【第十条(三)】。同日,宝源公司(甲方)与住建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带资300万元作为保证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即汇入甲方帐户,该保证金在施工期间分批返还,不计算利息【第一条】;甲方暂定于1998年10月中旬开工,如延迟至11月1日还不能开工,以后延误开工期间甲方付给乙方300万元保证金的10%利息【第二条】;根据乙方提交的工程进度表,工程量经甲方审核后,甲方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付款的,拖欠期间甲方付给乙方13%利息【第三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随意分包,甲方拒付该项工程款【第四条】;工程全部竣工验收、水电并网且运行正常、办理好全部施工质量技术资料,乙方应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提出竣工结算送甲方审核,甲方应在接到结算后30天内提出意见【第五条】;甲方协助乙方办妥临时施工用水电,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六条】;大楼主体建筑上所有铝合金窗的制、安不在乙方承包范围内,由甲方另行安排施工【第七条】;甲方除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责任外,其他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因施工而发生的不良后果,以及所需的施工条件等均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概不负责【第九条】。合同签订后,住建公司交付了300万元保证金。1998年11月6日,宝源公司向广州市城建档案馆缴纳竣工保证金30万元。1998年12月2日,住建公司进场开工。1998年12月11日,双方当事人开会确认:本案工程开工日期为1998年12月2日。1999年4月1日,广州市建设委员会颁发多宝路商住楼的《施工许可证》。

1999年3月9日,宝源公司向广州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金管理委员会缴纳工程劳动保险金165万元。同年3、4月份,住建公司向宝源公司退回劳动保险金合计(略)元;双方当事人并且签证确认劳动保险金在工程结算时按实收取,不得扣除。

1999年5月25日,宝源公司(甲方)与住建公司(乙方)签订《钢筋供应合同》,约定:本案工程全部钢筋由甲方提供,甲方按乙方提供的钢筋需求计划供应钢筋,实际多出的钢筋数量和结算实用的钢筋数量都以广州市建委当期信息价下浮50元/吨计,并在以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当期工程款中抵扣75%进场钢筋款。1999年11月19日,双方当事人开会确认:从1999年11月起,乙方开具的进度款发票上增加10%的数量,增加部分的税金双方各付50%;甲方提供的全部钢筋以广州市建委当期信息价计价,不再作其他考虑。工程施工期间,宝源公司实际提供钢筋2517.052吨,按上述约定结算总值(略).21元;其中2382.324吨实际用于本案工程。

1999年6月16日,宝源公司(甲方)与住建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乙方按照规定提交的预算书或结算书送甲方审核,甲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5天内提出审核意见,逾期未提出则甲方应按预算书或结算书总额的75%作为拨款依据支付工程款,如逾期一个月仍未提出则甲方视作认可预算书或结算书的全部内容,乙方提交的预算书或结算书应力求准确,如误差超过5%甲方不予受理【第一条】;±0.00以上工程的施工,乙方在每月25日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表,甲方收到之日起10天内作出审核意见,反之视作认定并以此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第二条】;在完成全部属于乙方承包范围内的项目后,乙方应备齐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和有关部门提出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乙方可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开始进行工程结算【第三条】。1999年8月至2000年12月,宝源公司根据住建公司的申请审批应支付工程进度款2034.25万元(审批时已相应扣除甲方当期提供钢筋数量),并合计支付工程进度款2156万元(详见附表一)。

工程施工期间,经宝源公司会审同意,多宝路商住楼的地下连续墙工程根据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出具的《地下连续墙工程平面布置图》施工。

工程施工期间,因修砌众墙、建造化粪池等工程损害相邻房屋,2001年4月19日,宝源公司为宝庆新南约X号之一房的维修排危支付工程款7514元给新风房管站。2001年6月14日,宝源公司与住建公司的施工现场负责人谢长耀协商约定:由谢长耀对宝庆新南约X号、X号之一房屋现有裂缝、漏水进行维修及补强,总价(略)元,如有屋主向宝源公司要求补偿及其他维修要求,由宝源公司负责。2002年7月24日,宝源公司与新风房管站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承担宝庆新南约X号之一房的维修排危及临迁,宝源公司为此支付(略)元;宝庆新南约X号房未完成工程由新风房管站负责。该协议签订后,宝源公司支付了(略)元。此外,宝源公司还支付相关房屋住户自行维修费(略)元和临迁费(略)元。本案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确认:化粪池的桩工程由宝源公司发包给其他单位施工。

2001年7月3日,基于多宝路商住楼工程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加建货梯机房、封闭阳台等违法事实,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出具穗规决[2001]X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其中对施工单位住建公司罚款(略).55元)。同月17日,宝源公司代住建公司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缴纳罚款(略).55元。

2001年8月20日,住建公司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同年9月25日,该工程经宝源公司组织验收,认定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2001年10月18日,住建公司编制《工程结算书》。2002年3月26日,双方当事人就工程结算问题开会磋商,一致同意以住建公司的土建结算书为基础逐项对数。此后,因结算未达成一致,住建公司未向宝源公司交付相关工程资料(详见附表三),宝源公司也未向住建公司支付工程余款,成讼。本案审理期间,经委托结算,住建公司所施工工程总造价为(略).08元(不考虑优质优价、临时水电工程费用、保证金利息和退多供钢筋价款)。2001年至2004年3月,宝源公司向住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略).19元。

因未能按照相关《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宝源公司至今赔偿相关购房业主逾期交楼合计(略).06元。此外,依据相关《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临迁期间宝源公司每月应向工程涉及的拆迁户支付临迁费合计(略).13元。

此外,1998年4月21日,宝源公司与金山公司签订《协议书》,委托金山公司负责多宝路商住楼临水临电工程的施工安装,预算价格33万元。同年6月,金山公司完成施工并将工程交付使用。

此外,本案审理期间,本院根据住建公司的申请依法裁定冻结宝源公司(略).96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据此对宝源公司的相关财产执行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住建公司是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工程施工企业,其与宝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钢筋供应合同》以及在施工期间开会达成的协议,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悖于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住建公司已完成约定的工程施工且经验收后交付给宝源公司,宝源公司依法应根据结算结果支付尚欠的工程款。经结算:1、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钢筋供应合同》和1999年11月19日开会达成的协议均约定甲方提供的钢筋——不论是否实际用于本案工程——以广州市建委当期信息价计价抵扣工程款,但该约定只是对宝源公司提供钢筋价格的约定,并非对造价结算依据的约定,且造价结算中的钢筋造价不仅指钢筋本身材料费,还包括钢筋制作、安装的费用,故结算机构以穗建价[1999]X号文作为实际使用钢筋的造价结算依据,并无不妥。2、宝源公司组织的工程质量验收已认定本案工程整体上质量达到优良标准,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条(二)的约定,宝源公司应支付工程优质优价费(略).15元【(略).46×94%+(略).91×92%】;由于不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参与验收,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均是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参与验收并不影响本案工程质量的认定,宝源公司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参与验收为由拒绝结算优质优价费,缺乏依据。3、宝源公司提交的其与金山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相应的《用电安装维修工程完工验收表》只能证明临时水电工程的预算造价为33万元,但不足以证明该工程的结算造价也是33万元,依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宝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然而,由于住建公司认可该项工程费用为29.5万元,依据《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确认临时水电工程费用为29.5万元;依据《补充协议》第六条的约定,该费用由住建公司负担。4、《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延误开工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300万元保证金10%的利息”,第三条约定的“拖欠期间甲方付给乙方13%的利息”,该两合同条款均是关于某笔款项在某一期间发生利息的约定,在表述上并无区别,现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第三条约定的13%是指年利率,则当可推定第二条约定的10%也是指年利率;同时,第二条约定的利息是指某段不确定期间的利息,故该约定的10%作年利率解释也较作固定数额解释更符合生活常理;因此,本院支持宝源公司对《补充协议》第二条的解释并据此认定宝源公司应向住建公司支付逾期开工保证金利息(略).67元【(略)元×10%÷360天×32天】。5、宝源公司缴纳劳动保险金(略)元,扣除住建公司已退回的(略)元,余额(略)元,依法应在工程欠款中扣除。6、宝源公司起诉前后已合计支付工程款(略).19元、提供钢筋折款(略).21元,依法应予扣减。综上,宝源公司应向住建公司支付的工程欠款为(略).50元【(略).08+(略).15-(略)+(略).67-(略)-(略).19-(略).21】。由于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宝源公司支付总结算款的条件之一是“办好竣工结算”,现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并未对工程竣工结算达成一致,本案也无证据证明宝源公司故意拖延结算,故住建公司以宝源公司逾期结算工程款为由请求其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条(三)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由于《地下连续墙工程平面布置图》上显著记载该施工方案由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出具,宝源公司在工程施工前已会审同意该施工方案,故即使该《地下连续墙工程平面布置图》足以证明该工程确由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实际施工,也应相应认定宝源公司在工程施工前已清楚并同意了该工程的分包;因此,不论住建公司实际上是否将地下连续墙工程分包给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均不存在“未经同意擅自”分包的事实,故宝源公司依据《补充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抗辩主张以所谓不当利益抵扣工程款,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宝源公司对±0.00以下工程应在核定工作量十五天内付75%进度款,对±0.00以上工程应在核定工作量后五天内付75%进度款。现根据本案进度款的审核、支付情况,宝源公司逾期支付进度款合计201天,依据《补充协议》第三条的约定,为此应支付逾期支付进度款利息(略).70元给住建公司(详见附表二)。而如前所述,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逾期支付进度款导致误工窝工的实际发生,故住建公司请求宝源公司赔偿该项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由于工程款优先权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直接规定,而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于该法律施行前,依法不适用该法律调整,故住建公司请求确认该优先权,有悖“物权法定”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七条(二)和《补充协议》第九条的约定,住建公司在施工中确有保障民宅安全、承担因施工发生的不良后果的责任;然而,该责任依法依约均只限于住建公司施工所导致的不良后果。本案中,由于宝源公司将化粪池的桩工程委托其他单位施工,故依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工程四邻民宅的损害是住建公司施工原因——而非其他单位施工原因或设计原因——所导致,因此,宝源公司依据以上合同约定请求住建公司支付因化粪池工程损害四邻民宅而发生的维修费、赔偿金,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当事人1998年12月11日开会确认开工日为1998年12月2日,则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工期应从1998年12月2日起计600天,现本案工程于2001年9月25日竣工验收完毕,实际施工期间为1029天,超过约定工期429天。然而,由于宝源公司逾期支付进度款201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十条(一)约定,进度款逾期支付期间应相应顺延工期,故住建公司实际逾期完工228天。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条(一)和第十条(二)的约定,住建公司应向宝源公司支付违约金(略).24元【(略).08元×228天×万分之一/天】。住建公司关于逾期完工是由于宝源公司将部分水电、木门安装工程发包给他人及未及时办理配套设施的单项验收手续等原因所导致的抗辩,无任何证据支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宝源公司向购房业主、拆迁户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临迁费的依据是宝源公司与购房业主、拆迁户签订的协议,相关赔偿标准并非住建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所能预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住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仅以其签订合同时所应当预见的损失为限,因此,宝源公司反诉请求住建公司承担超出约定违约金之外的延期竣工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穗规决[2001]X号行政处罚决定明确对住建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略).55元罚款,现宝源公司已代住建公司垫付了该笔款项,住建公司依法应向宝源公司返还;住建公司如认为该项行政处罚缺乏依据,应依法向处罚行政机关主张权利,但不影响其返还宝源公司代垫款的义务。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八条(四)的约定,住建公司应在工程竣工后编制竣工资料交付宝源公司,现住建公司至今未交付相关资料,已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向宝源公司交付相关工程资料的义务;逾期不能交付,应赔偿因此导致宝源公司的损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工程款(略).50元和进度款逾期付款利息(略).70元给开平市住宅建筑工程集团公司;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处理;

二、开平市住宅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略).24元和返还垫款(略).55元给广州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处理;

三、开平市住宅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编制交付工程竣工资料(详见附表三)给广州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不能交付,赔偿(略)元给广州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驳回开平市住宅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广州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略)元、财产保全费(略)元,合计(略)元,由开平市住宅建筑工程集团公司负担(略)元,广州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略)元;反诉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开平市住宅建筑工程集团公司负担8448元,广州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略)元;造价鉴定费(略)元,由开平市住宅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和广州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负担(略)元。以上费用双方当事人已向本院预交,本院不予清退,由双方当事人在还款时相互抵扣后将差额迳付对方当事人。住建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略)元,宝源公司多预交的造价鉴定费(略)元,本院予以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劲晖

代理审判员刘浚

代理审判员陈珊彬

二OO四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徐建军

附表一:工程进度款审批、支付情况(金额:万元)

审核时间核付金额核付总额最迟应付款时间实际付款时间实付金额实付总额

1999年8月10日776.(略).(略)年8月25日1999年8月13日5050

1999年9月14日(略).(略)年9月19日1999年8月27日(略)

1999年9月5日(略)

1999年10月28日(略).(略)年11月3日1999年10月8日(略)

1999年10月9日(略)

1999年10月11日(略)

1999年10月14日(略)

1999年10月25日(略)

1999年11月2日(略)

1999年11月20日(略).(略)年11月25日1999年11月10日(略)

1999年12月25日(略).(略)年12月30日1999年11月26日(略)

1999年12月1日(略)

2000年1月31日(略).(略)年2月5日2000年1月6日(略)

2000年1月19日(略)

2000年2月1日(略)

2000年2月2日(略)

2000年3月9日(略).(略)年3月14日2000年2月22日(略)

2000年4月11日(略).(略)年4月16日2000年3月17日(略)

2000年3月24日(略)

2000年3月30日(略)

2000年4月10日(略)

2000年5月8日(略).(略)年5月13日2000年4月26日(略)

2000年6月21日(略).(略)年6月26日2000年5月22日(略)

2000年7月8日(略).(略)年7月13日2000年6月27日(略)

2000年7月10日(略).(略)年7月15日//1724

2000年8月16日(略).(略)年8月21日2000年7月19日(略)

2000年7月27日(略)

2000年8月17日(略)

2000年9月8日(略).(略)年9月13日2000年9月8日(略)

2000年9月11日(略).(略)年9月16日2000年9月15日(略)

2000年10月16日(略).(略)年10月21日2000年9月28日(略)

2000年10月16日(略)

2000年11月10日(略).(略)年11月15日2000年10月31日(略)

2000年11月16日(略).(略)年11月21日2000年11月20日(略)

2000年12月15日(略).(略)年12月20日2000年11月28日(略)

2000年12月1日(略)

2000年12月19日(略)

2000年12月22日(略).(略)年12月27日2000年12月22日(略)

附表二:逾期支付进度款期间、利息(金额:万元)

逾期期间应付款总额实付款总额逾期金额逾期天数逾期利息(13%)

1999年8月26日776.(略).2510.(略)

1999年8月27日至9月4日776.(略).2592.(略)

1999年9月5日至9月19日776.(略).(略).(略)

1999年9月20日至10月7日866.(略).(略).9933

1999年10月8日866.(略).2510.(略)

1999年10月9日至10月10日866.(略).2520.2637

1999年10月11日至10月13日866.(略).2530.(略)

1999年10月14日至10月24日866.(略).(略).(略)

1999年10月25日至11月1日866.(略).2570.(略)

1999年11月2日至11月3日866.(略).2520.0045

1999年11月4日至11月9日956.(略).2560.2079

1999年11月10日至11月25日956.(略).(略).036

1999年11月26日至11月30日1096.(略).2550.(略)

1999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1096.(略).(略).1755

1999年12月31日至2000年1月5日1223.(略).2560.(略)

2000年1月6日至1月18日1223.(略).(略).(略)

2000年2月6日至2月21日1364.(略).(略).(略)

2000年2月22日至3月14日1364.(略).(略).0495

2000年3月15日至3月16日1464.(略).2520.0765

2000年3月17日至3月23日1464.(略).2580.162

2000年3月24日至3月29日1464.(略).2550.(略)

2000年7月16日至7月18日1733.(略).2530.(略)

合计///(略).(略)

附表三:住建公司尚未交付的工程档案资料

施工及验收记录施工管理、测量、验收记录

建材质量及结构试验记录

地基与基础施工记录

给排水(煤气)安装记录

电气安装记录

质量评定记录

竣工图建筑竣工图

结构竣工图

给排水(煤气)安装竣工图

电气安装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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