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袁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向被告李某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于1984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四个子女。2004年以来被告不尽夫妻义务,2009年7月带一怀孕外遇回家后,与被告多次提出离婚均拒绝,现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

被告李某没有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结婚证明、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告袁某系适格主体,原告与被告李某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与原告分居多年。

被告李某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法庭依职权调查了李某父亲李某君,李某女儿李某薇的证言,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分居多年,被告外出下落不明。

因被告没有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对法庭调查的证据没有异议。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真某、合法性原则。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于1984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四个子女,长子李某卫,次子李某路,长女李某丽,次女李某薇均已经成年。由于被告李某不尽夫妻义务,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结婚后,并生育有孩子,但是,由于被告李某长期外出不进家,不尽夫妻义务,致使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林

审判员李某生

审判员陈宗华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苑长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