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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南海市盐步区横江村村民委员会、南海市盐步区横江村上白坭经济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11-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3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细坤,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海市盐步区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街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佛山市南海区X街X村民委员会执勤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海市盐步区X村上白坭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街道横江上白坭村。

负责人何某某,村长。

委托代理人林迎星,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智毅,南海区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某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两被上诉人支付青苗补偿费(略)元,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上诉人李某某放弃对被上诉人南海市盐步区X村民委员会、南海市盐步区X村上白坭经济合作社关于青苗补偿费的诉讼请求,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合共1580元,全部由被上诉人南海市盐步区X村民委员会、南海市盐步区X村上白坭经济合作社承担,由于该费用已由上诉人李某某预交,被上诉人南海市盐步区X村民委员会、南海市盐步区X村上白坭经济合作社在签收本调解书时支付给上诉人李某某。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学军

代理审判员林炜烽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舒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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